【明報專訊】民主派會議召集人陳淑莊等泛民表示,《國歌法》有必要透過本地立法,因內地國歌法部分條文不符香港法律原則,如違例者要被行政拘留。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將《國歌法》納入到《基本法》附件三後,前律政司長袁國強強調《國歌法》經「本地立法」要兼顧內地立法原意、目的,以及本港普通法制度下的保障。 內地《國歌法》和本港的《國歌條例草案》並非完全一樣,若直接將內地國歌法頒布香港適用,會衍生不少問題。舉例在罰則方面,香港法律並無「行政拘留」。內地《國歌法》列明若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15日以下拘留;而本港的有關《草案》,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國歌法》第11條要求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但本港《草案》相應部分,只保留使學生學習唱國歌、教育學生國歌的歷史及精神及奏唱國歌的禮儀,沒有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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