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2歲青年2019年10月在將軍澳示威衝突中被搜出兩枚汽油彈,被捕後一直還押,昨於觀塘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求情稱,被告已明白政治問題不能以武力解決,案件令家人擔憂,使他傷心、無力。裁判官表示汽油彈是致命武器,有必要判處阻嚇刑罰,下令被告即時入獄一年,成為連月衝突以來,首宗因藏有汽油彈被判入獄案件。 認罪的被告劉嘉柏(22歲),由案發10月13日還押至今。辯方求情稱,被告曾入讀中華廚藝學院,對環保及素食極有興趣,曾赴日本當義工半年,照顧老人及幫助煮食。 求情稱曾赴日當義工 照顧老人 被告、其父母、兄長及中學校長等共撰寫7封求情信,被告父母稱兒子犯罪並非為個人利益,請求輕判;被告亦親筆表示,還押期間深切反省,明白政治問題不能以武力解決,知道定罪會影響前途,亦對父母擔心案件感到傷心、無力。 官:致命武器 量刑起點21月 署理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表示,被告案發時毫無疑問正準備作一些破壞公眾安全的行為,而汽油彈更是致命武器,案件性質非常嚴重。雖然事件中未有人受傷,但仍有必要判處阻嚇刑罰,故將量刑起點定於監禁21個月,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背景良好,減刑後判他入獄一年。 逃跑扔背包 搜出兩汽油彈 案情指出,大批示威者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一帶縱火堵路,警方到場驅散,其間在將軍澳尚德廣場追截被告。被告逃走期間棄置背包、脫去上衣,最終赤裸上身遭制服,在警誡下被告一直保持緘默。警方在被告的背包搜出兩支由玻璃樽、燃料液體及碎布製成的汽油彈、打火機、一罐卡式石油氣、一個噴嘴、一個槌仔、口罩等。警方其後將上述物品送到政府化驗所化驗,證實玻璃樽內的液體屬易燃物品, 一般用作工業溶劑。 根據《公安條例》33條,年滿17歲但不足25歲的任何人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須判處不超過3年的監禁、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 【案件編號:KTCC1837/19】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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