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保險計劃供款非稅項 加國民不獲海外稅務抵免
【明報專訊】一名同為加拿大及英國居民的華裔男子﹐因曾在英國全職工作數年﹐並為英國全國保險計劃供款。他在2016年的稅務年在加拿大報稅時﹐認為有關供款﹐可適用於入息稅務法(Income Tax Act)的海外稅務抵免(foreign tax credits)﹐但就被加拿大稅局否定。
海外稅務抵免是加拿大的納稅人按海外收入而被當地國家徵稅後﹐加拿大政府根據同一筆收入徵稅時﹐便可獲得扣減。而給予加拿大退休計劃(CPP)及就業保險金(EI)的一些供款﹐亦同樣獲得扣減。不過﹐海外稅務抵免的款額不能超過加拿大所徵的稅款。
案件上訴人宗平(音譯﹕PING ZONG)於2016年報稅時﹐便使用了海外稅務抵免。但稅局重估當事人的報稅表時﹐認為他當年向英國政府繳交的﹐其實是英國政府強制性徵收的全國保險金﹐並不屬於「稅款」﹐故不符合取得海外稅務抵免的資格。
但上訴人不服﹐上訴至聯邦稅務法庭。他認為﹐給英國全國保險金供款應等同於入息稅﹐故理應得到雙重繳稅的寬減。即使保險金供款有別於稅款﹐但亦等同於加拿大退休金計劃的供款﹐就算這亦不成立。但根據加拿大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之間的協定﹐亦可得到加拿大的稅務抵免。
上訴人認為自己給予英國政府的全國保險計劃供款﹐相等於納稅。但聯邦稅務法庭法官博科克(Randall S. Bocock)則引用90年前加拿大最高法院的一宗案例﹐指出稅款必須符合4個定義﹐包括按法律執行、由立法機構授權進行、由公共機構推行﹐以及用作公眾用途。法官指出﹐上訴人給英國政府的全國保險計劃供款未能滿足第4項要求﹐因上訴人供款後﹐將來只是他個人財務得益﹐與公眾無關﹐法官駁回當事人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