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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大狀:有權改控罪 不應令人感搬龍門

【明報專訊】裁判官蘇惠德昨日裁決前修改控罪,有大律師表示一般而言,裁判官聽畢審訊後若發現控罪有錯漏,「唔想因為法律上技術問題而失去公義」,便會修改控罪,但他不評論法庭是否「搬龍門」,亦對雷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有爭議。

料修改免因技術問題失公義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蘇俊文表示,裁判官主動更改控罪非稀奇,《裁判官條例》賦權他改控罪。蘇說修改前後刑責相同,估計控罪更改乃因原本控罪不穩妥,與庭上證供有出入。蘇續說,一般而言,裁判官聽畢審訊後,若發現控罪有錯漏,「唔想因為法律上技術問題而失去公義」,便會修改控罪,亦會出現「原本A罪唔入,改為B罪入驉v的情G。

蘇俊文承認,此舉或會讓公眾感覺「法庭搬龍門」,但強調專業的裁判官會因應庭上證供、辯方抗辯方向才決定。對於本案,蘇表示不知審訊細節難以評價,但重申裁判官不應予人感覺「搬龍門」,若然辯方覺得裁判官裁決不公,可向上級法院上訴。

憂雷射筆列「攻擊性武器」助長濫捕

然而,蘇對雷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有爭議,若控方證明被告曾用雷射筆導致他人不適,大可以襲擊或襲警罪提控,「如果咁都算攻擊性武器,好odd(奇怪)」,擔心警方日後混淆何謂「管有攻擊性武器」,助長濫捕。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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