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宗未能移交逃犯的台灣殺人案引爆連月反修例風暴,目前正因洗黑錢罪服刑的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料將於下周三(23日)刑滿獲釋。陳同佳昨日去信特首林鄭月娥,表示已決定刑滿後往台灣自首。北京市政協委員、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稱,陳同佳在獄中受洗信耶穌,約一個月前決定自首,盼能緩解反修例風波,料出獄後先與家人短聚,之後赴台。有台灣法律界人士稱,陳同佳赴台只屬「投案」而非「自首」,未能成為減刑因素,仍有可能判死刑。
台港警方合作 擬參考荃灣石棺案
政府昨晚發稿稱,特首林鄭月娥收到陳同佳的信,他稱已決定刑滿後就殺人案往台灣自首,請特區政府協助安排相關手續。政府稱,警務處已去信台灣刑事警察局轉達陳同佳的自首意願,亦向台方表示香港會協助相關安排,樂意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
據了解,陳同佳案會參考荃灣石棺案的兩地警方合作模式。2016年,石棺案3名疑犯由台警送往桃園機場轉交港警,再由港警陪同疑犯坐飛機返港。雖然與陳同佳案不同,石棺案疑犯是被台灣遞解出境,但兩地在沒有司法互助協議下,台方仍可參考當時香港警方的做法。
管:陳受洗信主 與家人短聚後動身
管浩鳴昨稱一向有到監獄探望囚犯,約半年前主動認識陳同佳,冀了解其情G,形容陳「不像是大奸大惡的人」。他稱陳對港人、自己曾做的事,以及對潘曉穎家人感歉意,冀能「面對自己所做的事」;而之前未往台灣自首,是對當地司法不太熟悉,需時考慮。管說,早前透過人脈向陳同佳介紹台灣律師,該律師早前來港探望陳解釋台灣司法情G,陳約一個月前決定赴台自首,亦已簽署台灣的律師委託書,料出獄後檢視其護照是否有效等問題,並與家人短聚,之後會赴台,暫未決定出發日期。
管浩鳴又稱,陳同佳在獄中知悉香港過去數月發生的事,冀自首能緩和風波;他則曾勸陳勿太自責,另擔心陳出獄後人身安全問題。
台灣《刑法》第271條列明,殺人者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刑期;273條列明,若是「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判處7年以下刑期;276條則稱若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年以下刑期、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管浩鳴稱,冀台灣不判陳同佳死刑,盼陳在台接受應得懲罰後能重新做人,「否則一直都是過街老鼠」。他稱陳同佳已有心理準備會判處10多年監禁。
士林地檢:是否豁免死刑看案情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律師翁國彥稱,因已知案件兇手為陳同佳,故他往台灣只屬「投案」而非「自首」,未能成為減刑理由。他說,陳同佳涉殺害女友,仍有可能被判死刑,目前難以預測,須按犯罪情節而定,包括犯案手法及動機。負責偵辦該案的台北士林地檢署發言人邱智宏被問到陳同佳赴台投案可否獲豁免死刑,他稱目前無法評論,須看實際案情而定。
本身是大律師的經民聯梁美芬稱,若陳同佳自願赴台受審,對案件、香港現時社會爭議而言都是突破;對他自己、死者及香港社會亦是交代。她說,根據陳的年齡及案情,料台灣豁免其死刑的機率很高。
同為大律師的公民黨楊岳橋稱,一般而言,法官如何判刑是司法獨立,地檢署可建議法庭量刑,自首或是求情因素。至於台港兩地的司法互助,他認為是「非不能而實不為」,認為特區政府可在一國兩制的空間下與台灣商討,透過協進會和策進會平台處理。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