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特首林鄭月娥昨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自「六七暴動」後未用過的《緊急情G規例條例》(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不論合法或非法的遊行集會,都禁止蒙面,違者最高可囚1年。此外,一般市民在街上戴口罩,警察截查時有權要求除下,拒絕也屬犯法,可判囚6個月。被問是否打開「潘朵拉盒子」,下一步會否用《緊急法》禁傳媒、延長拘押時間、取消區選等,林太表明若暴力增加,「任何合理手段都不會放棄」(見另稿)。
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昨提司法覆核,並申請臨時禁制令,高院昨晚緊急開庭,岑不獲高院批出禁制令。
禁蒙面法今凌晨零時生效,在政府公布引用《緊急法》後,昨晚全港各區出現示威和破壞情G,其中元朗有警員開槍,一名14歲示威者遭射中大腿。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接受BBC中文訪問時認為,禁蒙面法只會約束一些願意遵守這個規例的人,而過去數月不斷有人參加沒警方批准的遊行,違反香港《公安條例》相關規定,沒理由期望示威者會遵守禁蒙面法。
40名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表示,支持制訂禁蒙面法;民主派認為禁止蒙面只是幌子,日後政府將藉緊急法,訂立更多惡法。
警可截查要求除口罩 違者可囚6月
行政會議昨早開特別會議,通過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林鄭月娥下午聯同一眾司局長開記者會公布。禁蒙面法不止禁止在非法遊行集會、暴動蒙面,合法集會亦受規限,一經定罪,最高可囚1年及罰款2.5萬元(見表)。保安局長李家超解釋,因為無論遊行示威開始時合法與否,都有可能演變成嚴重暴力行為。
規例亦賦權警員,在某些情G下可要求身處公眾地方的市民,除去蒙面物品以核實身分。李家超稱若相關人士拒絕,即屬犯罪。至於何謂蒙面,李稱是指使用面罩或任何其他遮掩全部及部分面部的任何物品,包括顏料。至於市民用頸巾包裹額頭、戴特大墨鏡、用透明的保鮮紙保護雙眼等是否屬違法,保安局表明,「若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使用者有可能招致刑責」。
工作宗教健康理由可豁免
規例容許3種可免除刑責的合理辯解,包括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為其個人人身安全的理由蒙面,例如記者;另兩種是「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及宗教理由。李稱警方要有合理懷疑才能採取拘捕行動,如即時提出辯護理由,已能令警方明白。
至於在示威地區的居民如戴面罩免吸入催淚煙,或因流感高峰期而戴口罩保護會否違法,李稱規例已列明何謂合法合理辯護,只要市民提出足夠證據帶出論點,控方又無足夠排除合理疑點的證據來否定,法庭有絕對權力按每人提出的理由或實際情G,決定其是否有合理辯解而免責。
林鄭否認需京批准 稱下台無幫助
港澳辦:立法合法合理合情
林鄭月娥否認引用緊急法前要經北京政府批准,被問到會否下台,她說下台對現時局勢沒幫助。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稱,香港「在外部勢力的插手干預下演變為一場『港版顏色革命』」,特區政府制訂禁蒙面法「合法合理合情,極為必要」。中聯辦負責人強調,「中央政府相信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能夠用好香港本地現有法律,依法止暴制亂、恢復秩序,我們對此予以堅決支持」。
林鄭:無法預計何時廢除
林太強調引用緊急法,並不等於香港已經進入緊急狀態。她稱近日暴力事件升溫並出現變化,亦有大批學生參與;過去4個月,非法集結、暴力破壞的示威者幾乎全部蒙面,以逃避刑責。至於禁蒙面法有否「日落條款」,林太稱「當引起要成立規例的情G消失」,特首可廢除規例,但她無法預計時間。
被問為何不設獨立調查委會
林鄭:不是多人提出就讓步
有記者問到宣布訂立此規例後,昨晚由原本只有6區集會變成16區,推出規例後暴力程度究竟是升是降,林太同樣稱難以預測,強調希望規例起阻嚇作用,特別是對青年人,「不是我們可以預計這些人會採取什麼暴力行動」。至於為何不能讓步答應「獨立調查委員會」等訴求去止暴制亂,林太不是多人提出政府就可讓步。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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