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商場地契准警執法 包括太古新城市
【明報專訊】本報翻查地契,警方周日曾進入的沙田中心、沙田廣場、好運中心及新城市廣場,地契條款均有列明警方可進入執法(pursuance of lawful duties);至於另外8個在曾爆發衝突一帶商場的地契,部分商場包括金鐘太古廣場和上水廣場,亦有類似條款,惟亦有多個商場的地契並無相關條款。
中信提及政府人員可進入巡查
除了金鐘廊屬政府物業,記者未能找到地契外,本報翻查過去數周曾發生衝突事件一帶,位處沙田、上水、屯門、尖沙嘴、旺角和金鐘共12個大型商場的地契條款,當中6個商場的地契均有列明,警務處長及其人員於任何時候,均可暢通無阻進入地契範團內執法。至於其餘商場,如中信大廈商場則只提及政府人員有權進入巡查,例如地政總署人員可進入地契範圍查看有否違反地契條款。
建測規園界立法會議員謝偉銓估計,大部分商場地契都未必明文列出警員是否有權進入執法,但部分商場因設有公共空間,包括天橋、平台、公眾休憩用地等,故地契條款中或因應公眾安全訂立有關條款。
拘捕疑人為由 警例准闖私人地
記者另翻查《警察通例》,當中第44章規定,警員在未獲得合法授權,或獲得擁有人或佔用人的同意,不得進入任何處所搜查,即使於獲得擁有人或佔用人的同意進入後,如該擁有人或佔用人其後不同意,警員亦須立即離開。惟若是作出拘捕則另當別論,《警隊條例》第50條列明,如警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則管理該處的人在警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其自由進入該處。大律師何旳匡解釋,即使商場地契無列明警員可入內執法,惟根據警例,警員可以拘捕疑犯為由進入私人地方,只是進入有關地方前需通知場地佔用人,「若業主不准警方進入,警方都有權撞門、爆門、打破窗門進入」。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