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浸會大學電影系男生去年11月參與香港同志遊行時一絲不掛,以紅繩繫腰,再用紅繩綁上陽具,左手拿聖經、右手持打火機作勢點火,警方到場將他拘捕。男生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罪,並自辯稱是透過行為藝術,表達身體自主和跨越身分認同的束縛。案件昨日裁決,裁判官裁定這並非合理辯解,並指出現今社會的隱私尺度認為這是猥褻行為,裁定被告罪名成立,罰款900元。 辯方求情稱,被告黃榮鋒犯案時剛滿21歲,沒有案底,父母離異,其生活倚賴母親。裁判官彭亮廷裁決時分析,猥褻不等於下流,而香港法律對猥褻的定義沿用英國於1989年的案例,提出客觀驗證準則,即考慮到有正確思想的公眾,按現今社會對莊重、風化及隱私的尺度,以判定該行為是否構成猥褻。 辯方:暴露有合理辯解 官:與屬否猥褻不掛u 審訊時辯方稱被告有合理辯解而暴露身體,其行為於外國有先例可援,但彭官反駁,該行為是否有合理辯解,與是否屬於猥褻,兩者並無掛u。彭官舉例,一名女演員在劇院舞台上裸露身體及展現挑逗動作,表演事前得到政府部門、場地管理者批准,公眾亦在知情下購票入場,女演員的行為無疑屬猥褻,但其表演有合法性,故合理辯解和猥褻這兩項元素應分開考慮。 彭官強調,對一般心智成熟的人而言,被告的行為毫無疑問屬於猥褻,加上被告在車水馬龍的馬路上裸體,有數以萬計、或非遊行的市民經過,而被告沒有事先通知他人有關其「表演」。 彭官又稱,不接納被告辯稱他其時正在拍攝畢業作品,因被告在盤問下曾動搖,亦沒有在警誡錄影會面中提及此事。彭官重申,行使一項自由的權利,須平衡社會各方利益,例如維繫公德是為了保障公眾免受有違公德行為的影響,因此法庭不是「一刀切」禁止所有裸體行為,而是施加適當限制。 【案件編號:ESCC3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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