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足球代表隊前成員李志豪(圖)今年4月在禁區落客,遭警員截停時揭發駕駛車輛的行車證已過期及無第三保,昨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承認各一項使用無第三保險的汽車、駕駛未獲發牌的車輛和在限制區內落客罪名,被判罰款合共5000元及停牌12個月。 求情稱不夠錢交牌費 情急載女兒求醫 被告李志豪(36歲),報稱職業足球員。他昨日自行求情時表示,因不夠錢而沒交牌費,涉事私家車「擺髐j半年冇郁過」,但案發當天他趕荓絡女兒求醫,加上家住村屋難召的士,因而在情急下沒理會車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該車出外。被告又表示家中有妻女需照顧,請求法庭輕判。 案情指出,被告於今年4月20日下午5時半,在元朗新元朗中心附近的限制區落客,被警員截停,警員發現涉事私家車的行車證已過期,該車輛亦無第三者保險。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控罪。 曾為港足上陣70次的李志豪,為2009年東亞運動會港隊奪金成員之一。他曾效力南華、東方及中甲梅州客家等球會,上季帶領愉園奪得港甲冠軍。 【案件編號:FLCC3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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