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17歲少年前年12月在立法會外示威,反對修改《議事規則》,其間被警員搜出氣槍及膠彈等,早前被裁定管有仿製火器罪成,被判感化18個月。少年不服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昨頒下判辭,表示原審裁判官在審訊時就14項事情向少年詢問,該等問題或影響分析證據和少年誠信,認為少年或沒有得到公平審訊,定罪「難稱穩妥」,裁定劉康上訴得直,下令撤銷定罪。 學生動源前成員、上訴人劉康(現年17歲)得悉得直後稱「正確裁決」,又形容檢控屬政治打壓,隨便找一條控罪檢控,但他無畏無懼,呼籲政府停止「做蠢事」。 裁判官就14項事情詢問 法官黃崇厚在判辭指出,上訴方的理由主要是裁判官錯誤「加入戰圈」,主動盤問證人,就14項事情提出詢問,包括詢問上訴人為何擔心襲擊仍到現場、問上訴人是不是參與集會、為何戴帽和有沒有為他所稱患了傷風而去看醫生等;另一點是裁判官拒絕信納上訴人的證供後,沒考慮控方證據是否仍可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黃官認為裁判官問題不是很多,大部分在主問及盤問亦有涵蓋,但相關議題具重要性,故不能完全否定裁判官可能受其發問和從中獲得的證供,影響她對證據和上訴人誠信的分析。黃官舉例稱,裁判官裁決時以上訴人害怕被襲擊而帶備氣槍作分析,質疑上訴人仍逗留在現場長達7小時,屬有違常理。 黃官稱,雖同意沒有這些問答,案中證據也支持裁判官的裁斷,但未能排除上訴方的顧慮,認為定罪裁決「難稱穩妥」,因為「合理知情的旁觀者會認為上訴人沒有得到公平審訊」。 稱原審裁決「搬字過紙」 另外,黃官指出裁判官的裁決陳述書未有充分解釋如何肯定上訴人為犯罪而管有氣槍、上訴人想干犯何罪、是否控方曾說的管有攻擊性武器;為何裁判官會肯定情G相當可能令他人犯罪;為何肯定管有仿製火器目的是危害公眾安寧。黃官同意上訴方所說,原審裁決難免令人認為「將條文搬字過紙」,情G令人不安,對裁決穩妥起疑。 黃官續說,若裁判官有較詳盡交代她的思緒和分析,為何僅接納部分證供,會較為穩妥。基於上述上訴理由,黃官裁定上訴得直,下令撤銷定罪。 【案件編號:HCMA5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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