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逃犯條例》修例法案委員會連續兩次會議未能選出主席,建制派提出由內務委員會向法案委員會發出「指引」,撤換(DQ)民主黨涂謹申主持會議的資格,由經民聯石禮謙替上。內會主席李慧k昨稱,內會有「絕對權力」決定如何處理法案委員會,法案委員會沒理由不跟從。不過,翻查過去內會會議紀錄,立法會法律顧問曾表明相關指引不具約束力,故DQ涂的建議合法性成疑。
涂謹申質疑指引非命令:或招覆核
內會本周六(4日)將召開特別會議,討論根據《議事規則》第75(8)條發出指引。涂謹申昨接受港台訪問,質疑指引並非「命令」,內會不能就法案委員會的既定程序發出指引,否則等於利用內會修改議事規則,做法或招致司法覆核,令整個審議法案的程序無效。
泛民去信李慧k 指執行將狻e會合法性
民主派23名議員昨聯署去信李慧k,指建制派的建議極可能不符議事規則,若然通過並執行,將破壞法案委員會的合法性,聯署信要求立法會法律顧問在內會特別會議前,澄清相關法律問題。
李慧k:倘不跟隨 料建制另覓方法處理
李慧k昨接受商台訪問,批評民主派「打爛仔交」,指建制派要求內會發指引換主持,具足夠法律基礎,做法溫和。她形容內會與法案委員會的關係是「母會」和「子會」,她看不到法案委員會有何理由不跟隨內會指引,若法案委員會不跟隨,內會《內務守則》對法案委員會主席選舉程序有空白之處,相信建制派屆時會另覓方法處理。
翻查議事規則,第75(8)條列明內會可就法案、事務及小組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和程序,提供指引(guidelines),但第76(11)條強調,任何法案委員會的行事方式和程序,由法案委員會自行決定,而作決定時須「考慮(take into account)」內會提供的指引(見表)。
劉健儀:議規只說要「考慮」指引
2008年,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出現程序爭議,有議員在6月舉行的內會會議提出,內會是否要為事務委員會訂立召開會議的程序規則。時任立法會法律顧問馬耀添表示,根據議事規則第75(8)條提出的指引,「旨在作一般參考,但對事務委員會並無約束力」;時任內會主席劉健儀亦認為,內會不應擔當爭議的仲裁者,或隨便向委員會提供程序指引。
曾任8年內會主席的劉健儀昨日向本報表示,議事規則只說法案委員會要「考慮」指引,但沒規定必須跟從,故指引不具約束力,她印象中未有內會在法案委員會已開會後,突然加插指引,「沒現時般大陣仗」。她同時認為,法案委員會沒理由經過4小時會議仍未選出主席,指會議發生何事「大家心中有數」,強調主持應盡快讓委員選出主席,否則立法會形象將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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