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多個醫生組織為海外專科醫生免實習提出「差別綑綁」方案,未獲政府和大學共識,醫委會法律顧問岑炳生大律師昨回覆本報稱,該方案亦可能面對3個法律問題,包括綑綁醫生在公院工作以提升人手,屬不應考慮的理由,可遭司法覆核推翻決定。支持「差別綑綁」方案的醫生組織代表解釋,方案非從提升人手,而是檢視醫生能力的角度出發,細節正尋求法律意見。醫學會則料下月2日前落實最終定案並向醫委會提交。
顧問提3法律問題 差別綑綁恐掀挑戰
大律師岑炳生表示,未收到醫委會要求他就上述「差異綑綁」方案給予法律意見,但透過媒體初步知悉內容,初步認為可能會出現3個法律問題。首先,他稱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0A條,任何執業資格試合格者欲註冊為醫生,須在認可醫院或機構完成評核期,即目前討論所指海外醫生要取得的評核期,他們要取得的並非條例第9條所指,證明醫科畢業後要有臨H經驗的「經驗證明書」,這是本地醫科生畢業後的實習。
岑解釋,方案「綑綁」外地醫生在公營機構工作,但放寬評核期與否,原則上只應考慮評核期是否足夠證明醫生適應香港的程度,「綑綁」工作以滿足本地醫生需求不應在考慮之列,「法律角度看,應只考慮需要考慮的問題;考慮不應考慮的問題,就有機會被人透過司法覆核推翻你的決定」。他更稱,「綑綁期」愈長就愈有機會被推翻。
第二,岑稱「差別綑綁」方案要求海外醫生在公院工作最少3年,其中最少1.5年須在試後,即醫生考試前於公院做夠3年,只有其中1.5年被計算,但他們與試前試後各做了1.5年的海外醫生,在考核適應性上應無分別,形容是「不合理、不公平、看到邏輯問題」。
第三,他說該方案提出醫管局、醫學院、衛生署醫生「綑綁」年期不同,這要有實質證據證明所提出的3個「綑綁」年期差別,是如何合理地制訂,即量化公院下工作與其他機構工作有何等程度分別,否則就是隨機的決定,且不公平,可能引起法律上挑戰。
稱上次最高票方案覆核風險最低
醫務委員會上次最高票數方案,即在醫管局、衛生署及兩間醫學院服務期間考取執業試,並工作滿3年(不分試前或試後)便可免實習。岑認為,這方案在多個方案中最合理、被司法覆核推翻的可能相對較低,因比較有「一致性」。他續說,若醫委會收到新方案動議並尋求法律意見時,他會提出有關方案可能面對的法律挑戰和風險,讓委員決定是否要為該方案表決。
醫生組織:年期可討論 差別為一視同仁
公共醫療醫生協會執委馬仲儀表示,「差別綑綁」方案已放棄當初要「綑綁」醫生在公院滿足服務需要的考慮,否則會建議「綑綁」3至5年,綁在公院1.5年已是從醫生所需經驗出發。至於機構差異對待,她解釋建議的原則以試後於醫管局有1.5年臨H工作為標準,並以此計算在大學和衛生署達有關臨H工時所需時間,如衛生署和大學提供證據指其醫生有足夠臨H工作,她認為年期有討論空間,強調「綑綁」差異背後理念是一視同仁。
醫學會料5月2日前落實定案
醫學會會長何仲平說,醫學會正就有關方案諮詢法律意見,仍待回覆,他個人認為方案「應無問題」,將於未來幾天落實細節,5月2日前向醫委會提交方案。
馬仲儀稱,將約見病人組織代表商討,並於取法律意見後修訂細節,盼方案交上醫委會時用語與法律觀點都更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