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上巿公司卓悅控股旗下化妝品專賣店前人事部女主管,7年間聯同任助理經理的兒子,每月不斷自行發薪及加薪,詐騙公司逾4049萬元,再將款項輾轉存入兩人及女主管丈夫的戶口,一家三口清洗共3770萬元黑錢。一家三口日前在高院分別被裁定欺詐及洗黑錢罪成,女主管昨被判入獄11年,兒子監禁7年,丈夫則囚6年半。 卓悅求取兩被告60萬保釋金 卓悅控股昨派出大律師要求法官頒發賠償令,包括要求接收女主管兒子和丈夫共60萬元保釋金,但辯方指保釋金由被告向親友借來。法官決定押後再處理。 3名被告依次為64歲喬美齡、42歲夏定邦及71歲夏偉成。喬美齡於1984年曾因干犯43項盜竊及2項偽造帳目罪,被判囚18個月,她日前再於高院裁定2項欺詐及3項洗黑錢罪成,夏定邦被裁定各1項欺詐及洗黑錢罪成,夏偉成則2項洗黑錢罪成。 被告至今沒作任何賠償 高院暫委法官倫明高判刑時稱,首被告利用職權竊取公司款項高達4000萬元,至今沒作任何賠償;另第二、第三被告無案底,亦接納第三被告非涉案公司職員,但本案於2004至2011年持續欺詐,屬嚴重違反誠信。 不過,本案有嚴重延誤,卓悅於2011年4月6日報案,同年9月6日3名被告被捕,翌日獲准保釋,2015年6月3日獲警方釋放,2016年11月10日又再被捕,直至2017年1月,第二和第三被告才在高院成功申請保釋。法官昨決定3人可減刑一年,判處首被告入獄11年、次被告7年、第三被告6年半。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總督察鄒祥有稱,今次判刑具阻嚇作用,被告母子利用職權、公司管治漏洞詐騙公司4000萬元,涉及文件甚至更早於案發7年前,警方需在幾千頁文件蒐證,令調查增難度。 案情指出,卓悅人事部前主管喬美齡與任助理經理的兒子夏定邦,於2004年5月至2011年3月透過多次向自己發薪,一同欺騙公司稱發薪予35人,惟有關款項全數存入3名被告的個人戶口。 【案件編號:HCCC348/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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