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現年77歲老翁於2015至2017年間,多次在沒有戴避孕套下強姦10歲女兒,直至去年女童母親揭發事件。老翁早前被裁定3項強姦罪成,法官昨斥老翁為人父親,不但沒有保護女兒,更對女兒造成終身傷害和心理陰影,沒有丁點悔意,為替受害者申冤,遂判囚18年。 求情稱妻將赤祼女兒送他面前 被告求情時不斷提及他沒有強姦女兒,定罪不穩妥,更稱妻子將女兒一絲不掛送到他面前,他也沒有碰「到手」,辯稱法律沒有用證據將他定罪,明言上訴。 被告又稱他要乘機向旁聽的傳媒說,2011年被控襲擊的案件中,他遭警方按頸,致現在「頭暈愕愕」。法官陳慶偉打斷被告發言,表示現在不是開記者招待會,茬Q告說求情說話。被告表示唯一求情是自己年紀大,有糖尿病和高血壓。 陳官判刑時指出,父親天職是愛護子女,被告不但沒有保護女兒,更嚴重傷害她,違反倫理,令人極度反感。上訴庭曾指出,父親有領導角色,若以父親身分施行強暴,做女兒的幾乎沒有反抗機會。 審訊期間3次去信女兒 陳官表示,性罪行的邪惡在於對受害人造成終身心理影響,相信受害女童要承受一生難忘的傷害,加上被告多次強姦她,年幼女兒居於家中,無從脫離父親魔爪。 至於因被告不認罪,女童要兩度出庭作供,陳官認為社會該思考兒童面對嚴重性侵時,是否仍要兩度複述淒慘遭遇。陳官最後提到,被告在審訊期間3次去信女兒,將轉交警方和律政司跟進,調查是否有藐視法庭或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 案情指稱,被告自2015年首次強行拉女兒入房強姦。翌年女兒升中派位當日,被告又再次強姦她,並於其後多次趁無人在家時強姦女兒。直至去年2月,女童母親發現女兒內褲有異味,懷疑她與人性交,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HCCC1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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