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北部地區林姓女子向林姓男子租屋,並邀好友譚姓女子同住,譚女去年9月從5樓一躍而下,跌落2樓露台身亡,林姓房東認為租屋處變凶宅,向林女求償200萬元損失,法官判林女賠償89萬。據判決書,林女是在2016年與林姓房東簽訂租賃契約,並約定「承租人在本租賃地址且房屋標示範圍內,不論自殺既遂或未遂,均得賠償房屋因此而貶損之價格。」,後來林女邀好友譚姓女子一起同住,譚女去年9月從5樓墜到2樓露台,傷重身亡。 林姓房東認為,譚女從窗戶跳出墜到二樓露台身亡,害他的房屋成為「凶宅」,交易價值嚴重貶損,自殺事故發生後10個月,仍無法順利出租房子,向林女求償損失約200萬元。 林女則主張,她無從得知好友死因是自殺或是失足墜樓,且她死亡地點是同棟大樓二樓露台,認為房屋並沒有成為凶宅,即使是凶宅,也不是她造成,不應該由她賠償。 法官根據內政部建物現況確認書規定,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案件即構成凶宅要件,而林女所承租的房子確實發生跳樓事件,估價師推算林姓房東房屋減損金額為89萬1,000 元,減損比例為15%,桃園地院法官判林女賠償8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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