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同志組織「彩虹行動」義工楊柱永指《刑事罪行條例》中其中7項與肛交相關等性罪行,構成對男同志的歧視,遂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院頒令有關條例屬違憲。案件昨開審,律政司一方認同4條罪行條文違憲,亦同意其中3項應作出補救解釋,將條文字眼中性化及統一與其他性別和性向者的刑期。法官須考慮擴闊釋義範圍會否令更多人入罪,命雙方準備書面陳辭,再作判決。 另3罪增補解釋 官:會否更多人入罪 律政司同意申請人一方提出,部分條文只針對男同性戀者,女同性戀或異性戀者則不在規限範圍,構成歧視及違憲,當中罪行條文包括「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和「促致同性間作出嚴重猥褻作為」。而「同性間非私下作出的嚴重猥褻作為」和「16歲以下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則可分別由「在公眾地方作出有違公德行為」和「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代替。 律政司就另外3條條文向法庭要求作出補救解釋,意即為錯誤草擬的法例作增補解釋。針對「16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118C條),律政司認同可免去16歲以下男子的刑責,而成年人與13至16歲男子肛交的刑期,則可由終身監禁改為最高5年監禁,統一與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的刑期。 至於「男子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男性作出嚴重猥褻作為」和「准許青年於處所進行肛交」,應將條文中「男子」(Man)解釋為「人士」(Person)、增加「她」等字眼,擴闊條文釋義,並將年齡規限由21歲下降至16歲,與相似控罪統一。 【案件編號:HCAL7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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