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法律援助署署長去年9月發出命令,稱「長洲覆核王」郭卓堅過去3年申請法援的行為屬濫用,決定未來3年內不受理任何他提出關於司法覆核的法援申請。郭卓堅其後就此提出司法覆核,法庭表示郭應先向署方提出上訴,故拒受理覆核。郭其後就拒受理覆核的決定提出上訴,昨遭上訴庭駁回,稱郭不按法定機制向署方提上訴是「咎由自取」。 「應按法例提上訴 非覆核」 上訴庭表示既然有關法例已訂明,有關人士可就相關行政決定提出上訴,有關人士便應循該法定機制提出上訴,而不是提出司法覆核。而申請人郭卓堅明知司法覆核非可行途徑,仍不按照機制上訴,是咎由自取。 至於申請人未有出席署方的上訴聆訊,上訴庭認為其缺席沒合理解釋,亦不能以此作為提出司法覆核的藉口。由於原審法官區慶祥沒有法律上或行使酌情權方面的錯誤,故上訴庭不能推翻區官的決定。 上訴庭表示,申請人在某些情?下或可再次提出上訴,惟無論如何,上訴庭不會在這種情?下批准司法覆核,遂駁回申請人的上訴兼付訟費。 【案件編號:CACV2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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