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安省一名華裔女子在與一名西人男子相戀後共賦同居,兩人共同生活7年後分手。女方之前自掏腰包購置的住宅在兩人同居期間升值﹐男方於分手後﹐入稟法院﹐要求瓜分物業升值部分的一半,並以自己殘障為由要求女方支付贍養費。
安省高等法院最後裁定,男方既沒有資格分享女方的房產,也沒有資格就其對房屋進行維修保養尋求經濟補償。
女付男短期贍養費
不過,法官裁定男方有權獲取短期的贍養費,女方向男方支付贍養費的日期追溯至2016年1月1日開始。
該宗訴訟的控方是46歲的P,辯方則是47歲的華女F,兩人在2005年開始拍拖﹐並分別與前度育有一名女兒。
儘管兩人對於何時共賦同居的起始日期有分歧,但雙方均同意,兩人從2009年10月15日開始住在同一屋簷下﹐並在2010年2月14日至2015年7月19日期間,雙方以同居伴侶的身分同居,也曾結伴外出和旅行。
兩人曾在2013年2月因有爭拗而短期分居,但兩人仍維持伴侶的關係,其後和好。
男方在2009年失業,他在失業前的年收入為6.5萬元﹔翌年﹐他發生車禍後,便沒有重返工作崗位。至於兩人同居期間女方則一直全職工作,年收入介乎7.05萬元至8.5萬元之間﹔在2016年後,其年收入更超過9萬元。
華婦自購物業男無貢獻
兩人同居的房子由女方擁有,是她在2006年獨自購買。雙方均承認,男方沒有繳付房屋按揭貸款、水電費或物業稅做過任何直接貢獻。
法官Lemay J.在裁決書中指出,該宗訴訟案涉及以下4項議題,包括:男女雙方以夫妻身分同居的時間長短﹔男方是否有資格以「推定保證」(constructive trust)申報對女方的房屋的利益﹔男方是否有資格獲取贍養費?如果是,獲取贍養費的時間和金額是多少?第四,女方是否有資格申報遺失和被損壞的物品的置換開支?
法官指出,男方是否有資格以「推定保證」申報擁有女方的房屋的利益,這一議題必須在解決贍養費的議題之前解決。
「渣男」要求分升值部分
男方尋求瓜分女方的住宅在兩人同居期間升值部分的一半,作為替代方案,男方尋求按照合理價格支付其為維修保養房屋付出的勞動。
男方辯稱,由於雙方達成了協議,由他留在家中照顧孩子,以及為房屋進行維修保養的重要工作,從而使女方可以專注於工作。
但是,法官不接受男女雙方有過上述協議的說法,原因之一是女方的女兒在母親與P先生開始同居時已是青少年,她當時參加包括打冰球在內的多項活動,但P先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證據來證明,他為女方的女兒在學業或課外活動方面提供任何協助。
第二,根據男方的求職簡歷和證詞,他曾在失業後的2010年至2014年期間試圖創立自己的攝影生意,他是在他的5年商業計劃的第4年決定放棄這一生意。
男閒賦在家女仍做家務
而在男方決定放棄攝影生意後,女方開始試圖說服男方尋找其他工作機會,包括為他提供聯絡信息等。
很顯然,在男方放棄了攝影生意後,女方鼓勵他尋找其他就業機會。
第三,在男方失業在家期間,女方仍繼續從事大量的家務勞動,包括吸塵、洗衣服和做飯等。
另外,對於男方將其為房屋提供維修保養的時薪定在50元,並聲稱其所從事的勞動價值已經接近36.8萬元,包括2,000多元的材料費,法官也認為是不合理的。
兩人不存在共同財產
法官指出,基於男女雙方維持的關係長達7.2年,男方要求獲得的補償金額相當於每年5萬元,已超過了女方稅前收入的一半。另外,以男方徵收的時薪來計算,其每周工作40小時的年收入將接近10萬元,也是不合理的。
法官還就P先生聲稱在房屋維修保養方面所開展的多項工程提出了質疑。
法官還指出,正因為女方全職工作,男方才能夠留在家中長達5年半,並試圖創立自己的攝影生意,他是受益者,並沒有被剝奪任何追求事業發展的機會。
法庭裁決又指出,在該宗訴訟案中,基於以下事實,不存在共同的家庭財產,包括:
第一,男女雙方各自擁有自己的銀行帳戶,兩人的經濟獨立,男方有女方提供的一張信用卡附屬卡,但兩人沒有任何共同帳戶;
第二,P先生從他的個人銀行帳戶中提款,向F女士支付食物和其他開支。雙方有各自的儲蓄帳戶,兩人沒有共同儲蓄;
第三,女方是在與男方同居前購買了房屋;
第四,當雙方在一起度假時,他們分攤開支的一半;
第五,女方支付房屋的相關開支,包括房屋按揭貸款、物業稅和水電費等。
因此,法官得出結論說,男方從這段關係中獲得很多好處,他獲得的好處與他付出的持平,因此,他沒有資格獲得任何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