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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兆麟苑車位小業主 不知須屨峟b維修費

【明報專訊】傳真社較早時援引當年房委會與領展簽訂的《買賣協議》,揭示23個居屋公用地方管理和維修費未履行攤分協定。傳真社昨報道,屯門兆麟苑有停車場小業主稱不清楚須分擔屋苑公用地方維修費,賣方亦沒按規定要求簽契據。房委會回應稱,知悉賣家正預備因應出售個別車位向房委會提供相關承諾契據。

領展2014年9月將兆麟苑商場及停車場售予資深投資者林子峰名下的日揚國際(香港)有限公司,日揚2015年底再將449個車位拆售小業主。契諾列明兆麟苑車位業主要攤分屋苑公共地方6.3%維修費。

但傳真社早前接觸20名買入兆麟苑車位業主,均稱沒簽過相關承諾分擔屋苑公用地方維修費契據。業主吳先生稱購入車位時,買家大都採用日揚的律師,律師解釋合約條文時說得「比較含糊」,無提過契諾,只稱要付2000元作停車場維修基金,無提過公用地方維修。

房委會回應本報查詢稱,領展出售受分攤比率契諾規範商業設施時,買家須與領展簽署的轉讓契據內承諾遵守分攤比率,領展亦須向房委會呈交由買家簽署及列明買家承諾遵守分攤比率契諾的契據,「否則領展仍須為違反契諾的事宜負責」,上述安排適用於該物業的及後繼承者。而領展已向房委會提供日揚的兆麟苑停車場及商場承諾契據,房委會知悉日揚預備因應出售個別車位向房委會提供相關承諾契據。

律師:買家無簽契據 亦有責任遵守

法政匯思成員、熟悉土地法的大律師何旳匡說,土地註冊處有領展與房委會的買賣協議及轉讓契紀錄,小業主不知情只因他們沒注意土地買賣文件內容。即使買家沒簽署承諾契據亦不能說不知受契諾約束,並有責任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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