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毆明報記者 投訴課列無法追查 明報嚴正要求更徹底調查 事主將覆核
【明報專訊】《明報》一名記者於2016年2月10日採訪旺角大衝突期間遭警員襲擊,有傳媒拍攝到毆打片段。案件轉介至投訴警察課,事隔逾兩年,投訴警察課回覆投訴人,將兩項涉及警員「毆打」記者的指控,分別列作「無法追查」及「無法完全證明屬實」;但投訴課同時指出,會記錄事件並通知有關人員作適當紀律行動。而另一項涉及警員「行為不當」的指控,投訴課列作「無法追查」。
事主﹕有片仍指無法查難理解
投訴人鄧先生回應說,多間傳媒都拍得事發片段,對投訴被列為「無法追查」及「無法完全證明屬實」感到難以理解,亦不能接受,會要求覆核並考慮循法律途徑追究。
《明報》編輯部發聲明,「對有關調查結果深感遺憾,嚴正要求警方應更徹底調查事件」。《明報》亦譴責涉事警員行為,認為警方有責任保障記者採訪自由和人身安全。聲明也指儘管遇襲記者已離職,但若他有進一步行動,《明報》會盡力提供協助。
明報職工會﹕理據荒誕 將約見監警會主席
明報職工協會對警察投訴課調查結果感憤怒及強烈不滿,要求警方及監警會重新覆核決定,並會去信及約見新任監警會主席梁定邦,表達關注及不滿,及研究其他法律追討可能。協會指出,在毆打投訴中,無法調查的理據荒誕,令人關注警方有否全力處理投訴,指事件中傳媒片段清晰拍到事發經過,質疑警方是否有心及全力找出涉及毆打記者的警察,還是以「放生」態度處理。
《明報》記者於2016年2月10日凌晨在旺角彌敦道登上一輛停駛巴士的上層,從高位採訪示威時, 遇到警察清場,記者即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配合警員呼籲離開。但記者離開巴士後,即被在場多名警員用警棍狂打及被腳踢,傳媒片段清晰拍到事發經過。記者在事件中頭部和手指受傷,後腦需縫一針。
警﹕無法完全證明屬實 將紀律行動
投訴警察課回覆投訴人,稱已全面調查事件,包括查問有關人員、證人、相關紀錄及報告,指一項涉及記者遭多名警員用腳踢及用硬物毆打的指控,投訴課認為「有若干可靠的證據支持指控,但這些證據未能充分證明投訴屬實」,故列作「無法完全證明屬實」。不過,投訴課同時指出,會將相關事件記錄及通知有關人員作出適當紀律行動(見表)。
投訴課稱監警會同意調查結果,重申「警務處處長一向堅決確保屬下人員執行職務時,務必要處事得當,以禮待人」。投訴課又說,若不滿意有關分類,可於30天內要求覆核。
監警會回應說,對此個案無補充,指如投訴人對指控分類有意見,可根據現有機制向投訴警察課申請覆核。
監警會﹕投訴人可申請覆核
監警會前委員梁繼昌表示,一般而言在接到投訴時,委員會分為小組審核,如果有委員不認同結論時,就要交由監警會主席覆核整個投訴。梁說,把投訴列作「無法追查」和「無法完全證明屬實」等分類,可能是因為事發時有太多警員在附近,投訴人忘記涉事警員的特徵或無法記下警員編號,指「難以投訴成組人」。梁指投訴人可以提出民事訴訟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