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供職於加拿大工務和政府服務局的一名華裔女懲教官,向加拿大人權委員會投訴自己遭遇了就業方面的歧視。她在投訴後未獲得滿意結果的情況下,向聯邦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就加拿大人權委員會的決定進行司法覆核,但申請被聯邦法院駁回,之後,又向聯邦法院上訴庭提出了上訴,但日前還是被駁回了。
第二次產後復工職責被削
法庭文件顯示,供職於加拿大工務和政府服務局的華裔女懲教官王女士,向加拿大人權委員會投訴說,因為性別的原因,她在就業方面遭遇了歧視。
她指控說,就在她第二次產假重返工作崗位後,她的上司沒有讓她恢復過往的職責,並且讓她處於更加嚴密的監管之下,這是她過往未曾經歷過的,由此而使她受到不同的對待。
她還聲稱,她被晉升至ENG-4職級的要求被否決,但她的幾位男性同事則被晉升至ENG-4,儘管他們做的工作與她是同一水平。她又聲稱,她的上司曾告訴她,在他退休之前,她將不會被晉升至ENG-4。她相信是因為自己要求將職位從ENG-3升為ENG-4而遭到報復。
鑑於王女士在當時已就她的職位從ENG-3重新劃分為ENG-4進入了申訴的程序,加拿大人權委員會最初拒絕了對她的投訴個案開展調查。王女士在要求升職的書面審計結果確認,王女士的職位被劃分為ENG-3,是正確分類的。在書面審計完成後,王女士所隸屬的工會已不再尋求申訴。
在上述申訴程序結束後,加拿大人權委員會決定就王女士的投訴個案開展調查。該機構委派的調查員與多名證人面談,但沒有與王女士的上司面談,因為他在當時因長期病假而沒有上班。
人權委員會介入調查
調查員在調查報告中強調,儘管她沒有與王女士的上司面談,但有其他的證據可以支持其結論。該份調查報告建議說,毋需將王女士的投訴個案轉至仲裁庭,因為辯方已提供了足夠的解釋,說明其行為不構成歧視。
調查報告還發現,有證據證實王女士在休完產假重返工作崗位後受到不同的對待,因為她被分派的工作較過往少,且一些工作則被分派給她的一些男性同事。然而,調查員得出的結論是:辯方已就王女士的工作減少提供了以下證據,充分說明了這不構成歧視,包括:王女士是因為她受到過往創傷的影響,沒有能力探訪懲教所;她所在部門的工作量有周期性,她重返工作崗位的時間剛好是聯邦財政年度剛開始,該部門的工作不太繁忙;辯方已經將過往由ENG-3職位的職員完成的一些日常工作外判。此外,調查員還確認,王女士在重返工作崗位後確實處於更加嚴密的監管之下,辯方已就此提供了合理的解釋,根據ENG-3的職位分類標準,ENG-3職位的職員需在上司監管下工作,並非出於歧視。
調查員在上述報告中還指出,王女士並未被晉升,是因為她自己沒有申請永久性的ENG-4職位,也沒有接受一個執行ENG-4職位的機會。
就在上述調查完成之後,王女士與加拿大工務和政府服務局同意接受調解,調解人來自加拿大人權委員會。但上述調解沒有結果。加拿大人權委員會其後公布了簡短的理由,其採納了調查員在上述調查報告中做出的結論。
加拿大人權委員會還做出結論,辯方在接受調解時提出的和解方案與加拿大人權仲裁庭在受理該宗投訴後可能給予王女士的補償方案是一致的,委員會遂決定不將王女士的投訴個案轉至仲裁庭。
不服人權委員會仲裁 申司法覆核
王女士遂向聯邦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就加拿大人權委員會的決定進行司法覆核,她爭辯的理由是:加拿大人權委員會的調查員沒有與她的上司談話,也沒有與她提供的其他證人談話,因此侵犯了她尋求程序公正的權利。此外,加拿大人權委員會的決定是不合理的,因為有大量的證據可以支持她的投訴。
然而,聯邦法院指出,加拿大人權委員會的調查員沒有與她的上司談話,並不足以構成違反程序公正,原因是王女士在當時接受了她的上司因病無法與調查員談話,並且她在與僱主的調解失敗後,沒有向加拿大人權委員會提出上述議題。
對於調查員沒有與王女士提供的其他證人談話,聯邦法院的結論是,調查員與這些證人談話並非至關重要的,因為按照王女士的說法,這些證人提供的信息與調查員已經面談過的證人提供的信息是相似的。
因此,聯邦法院駁回了王女士要求就加拿大人權委員會的決定進行司法覆核的申請。
上訴庭稱不存在程序不公
聯邦法院上訴庭在日前發表的裁決中指出,同意聯邦法院做出的結論,在這一案件中不存在程序不公正的問題。另外,加拿大人權委員會決定不將王女士的投訴個案轉至仲裁庭的決定是合理的。王女士的上訴要求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