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法律援助署每年接獲逾1.4萬宗民事法援申請,但每年因財務資源或案情理由,被拒絕的申請有近6000宗,有個案連續申請法援4次被拒,亦有個案遭裁定濫用被禁申請(見另稿)。法援署截至2016年底的數字顯示,該年被拒申請後上訴得直率為5年新低(見表),僅3.7%。律師會前會長葉成慶認為上訴得直率低反映法援審批嚴謹,不易被濫用。
明報記者 賴銘傑
法援為合資格申請人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提供代表律師或大律師服務。不論是否本港居民,只要牽涉在區域法院、原訟法庭、上訴法庭、終審法院審理的案件,以及裁判法院聆訊的交付審判程序均可申請。申請人須通過經濟及案情審查,前者財務資源限額為30.2萬元(普通計劃);後者確立申請人有否合理申索或抗辯理由。
上訴增至750宗 3.7%得直
基於財務資源及案情理由被拒的民事法援申請,在2012至2016年間介乎5938至6495宗。申請倘被拒,申請人可提出上訴,同期經聆訊的上訴介乎705至837宗,但得直的僅28至38宗,成功率為3.7至5.4%。2016年經聆訊的上訴,按年增加45宗至750宗,得直個案按年減少10宗至28宗,得直率是5年新低。
四度申請被拒 事主斥閉門審理
前非公務員合約員工張小姐(化名)2015年入稟勞資審裁處,向政府追討假期加班「補水」,但被判敗訴並須支付約1.8萬元訟費。
張小姐不服裁決並上訴至高院,去年1月至9月期間曾四度申請法援,惟未能通過案情審查悉數被拒。
張小姐不滿法援署「在4次的申請過程,從沒有向我適當地查詢去做案情審理,只閉門做案情審理」,包括無主動向勞資審裁處索取裁決理由書,又指摘署方「沒有認真處理」,令她多次申請被拒,並可能被指濫用法援,「無故失去申請法援的權利。」張小姐質疑法援署不欲批出控告政府的法援申請。
法援署:申請人可上訴
法援署回覆指民事法援申請倘被拒,申請人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並由司法常務官作最終決定,但張小姐提供的法援署回信顯示,她未有就申請被拒提出上訴。
署方重申,申請人須同時通過經濟及案情審查,申請被拒會獲發通知書,並扼要說明被拒的理據。
前律師會長:反映審批嚴謹
律師會前會長葉成慶認為,得直率低反映法援署把關嚴謹,又稱涉及狀告政府的申請,一般會委派私人執業律師代表,「目的是避免有利益衝突的觀感問題」,故不存在不批出告政府的申請。葉續稱,政府不會隨便指控市民濫用司法程序,故指控濫用法援的門檻須同樣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