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港自2012年起發牌規管找換店,海關截至去年11月合共有54宗檢控,當中44宗涉及無牌經營、5宗無做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以及5宗未經批准增減股東或分店等。海關一名首席貿易管制主任前年在深水埗偶然發現一間金舖在店內展示匯率,並無牌經營找換服務,最終罰款6萬元,為同類檢控中罰款金額最高。
找換店須向海關關長領牌
海關金錢服務監理科首席貿易管制主任區偉成表示,本港2012年4月實施《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規定找換店須向海關關長申領牌照;條例生效前,找換店只需向警方登記。
區偉成續稱,海關會對申請人作「合適人士審查」,包括查核申請人有否洗黑錢、詐騙,以及破產令和清盤令紀錄等,發牌後亦會依據風險作合規視察。牌照有效期為兩年,去年11月全港有1290間持牌找換店。
單一交易額達12萬 須審查客戶
根據條例,若單一交易總額達12萬元或以上,或匯款交易總額達8000元或以上,找換店必須進行客戶盡職審查,包括核實客戶身分證、所代表公司的授權信,以及地址紀錄等,並須將交易紀錄影印存檔6年以供海關查核。找換店若要增減股東或分店,亦須獲關長書面同意;增減銀行戶口或使用第三者戶口作業務用途,法例要求在1個月內申報。
違例檢控方面,區偉成表示由條例實施至去年11月,海關就無牌經營檢控44宗,當中16宗由市民舉報。除金舖兼營找換服務遭罰款6萬元,有公司董事因無牌經營遭罰款外,其持牌資格亦被取消12個月,而該公司在6個月內亦不准申請牌照。區稱:「由於該董事很可能不被視作合適人士,除非該董事離開該公司,否則該公司再申請牌照,也未必獲批。」
600交易未依規審查 持牌人判社服
至於找換店因無做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被檢控的個案亦有5宗。其中海關在一次合規視察中發現,一名持牌人有逾600宗交易紀錄「無做或做得不徹底」,持牌人在2015年被法庭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2017年再被海關紀律處分罰款2.1萬元,為條例生效以來首宗紀律處分罰款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