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最高法院規範夫妻共同債務的標準,在內地引發社會廣泛討論,有人擔心無論是否知情也會受配偶欠債所累,都會被視為夫妻的共債。當局指新規定強調「共債共簽」就是要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同時避免「假離婚、真逃債」,逃避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認為,新解釋保障了婚姻當事人對共同債務的決定權和同意權,有效防範了無辜者「被負債」現象,有利於消除當事人陷於「被負債」的恐懼,較好地平衡了婚姻安全與交易安全。 而就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程新文表示,可分為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共同債務和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共同債務。前者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事務而與第三人交往時所為的法律行為,包括家庭日常生活消費開支。後者則包括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但由夫妻雙方共同消費或形成共同財產,以及基於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債務等情形,如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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