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臟驟停不足三成獲院外急救 醫生倡施救者免民事責任
【明報專訊】救治心臟驟停患者需爭分奪秒,惟香港大學醫學院急症醫學部的一項調查發現本港院外施救率低,不足三成心臟驟停者即時獲得心外壓急救,而獲得自動心臟除顫器(AED)施救者僅得1.4%。有醫生指出,部分港人擔心要負民事責任,不敢幫人急救,建議本港就「好撒瑪利亞人法」立法,免除心臟驟停急救的民事責任,加強市民見義勇為的信心。
明報記者 許芳文
港大醫學院急症醫學部去年發表一項於2012至13年進行的全港調查,發現5154名心臟驟停患者中,僅28.7%即場獲心外壓急救;獲AED機分析心律及電擊心臟的患者比例低至1.4%。調查推算,8.7%患者適合以AED電擊,換言之,近450名患者若及早獲急救,存活率會更高。
美存活率達三成 港低於3%
港大醫學院急症醫學部臨H助理教授衛家聰表示,有研究顯示本港近20年的心臟驟停存活率徘徊於0.5%至3%之間,比其他國家地區低,美國紐約州Kings郡的心臟驟停存活率達三成。他指出,即場施救對心臟驟停者至關重要,「每延遲一分鐘,存活率就少一成」,如病人能在入院前獲急救,恢復血液循環,「到醫院時醫護人員就可用藥物、深切治療部儀器,幫助病人心臟休息,以及保護其腦部以免缺氧」,大大提高存活率。
「好撒瑪利亞人法」保障合理急救
衛家聰說,曾有獲得急救證書者怕救人要承擔責任而不敢施救,他建議引入愛爾蘭的「好撒瑪利亞人法」,為施行心肺復蘇及使用AED機的急救訂立清晰條文,保障好心人在造成非荒誕失誤時免除民事責任。他解釋,「對傷者撒香爐灰、把昏迷者的頭部撞向地面」等均屬於荒誕行為。
醫學會:推廣急救知識更關鍵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在法理上,施救者在港有可能要負上民事責任,但在情理上,除非發生嚴重違反常理之事,一般不會被傷者或家屬控告。他認為立法的前提是要提升港人的急救知識,建議在中學增設急救課。他不贊成直接引入外國法律,認為要考慮本港文化背景。
醫學會會董鄭志文認為無急切需要立法,指本港急救率低是因為市民信心不足,建議政府加強推廣急救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