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英籍女子QT與SS在倫敦透過民事結合註冊為同性伴侶,SS其後來港工作,QT申請受養人簽證隨SS來港但被拒,因相關政策中「配偶」指異性婚姻。QT提出司法覆核,敗訴後上訴,上訴庭早前裁定QT上訴得直,表示入境處現行做法屬間接歧視。入境處其後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昨日獲上訴庭以案件涉重大而廣泛的公眾重要性為由,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庭:涉重大公眾重要性 入境處以書面形式提出三大問題,包括本港的憲法、成文法或普通法,均不承認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的關係,因此不讓同性伴侶結婚在本港並不構成性別歧視,故本案中處方質疑以婚姻定義處理QT受養人申請,有否構成性別歧視。 另外,本港法例賦予已婚者一些獨特的權利與義務,惟同性伴侶或其他不被本港承認的婚姻關係均不享有以上權利與義務。因此,入境處質疑,在外地承認的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的受養人,在本港入境政策上是否同樣享有以上權利與義務。 最後,入境處提出,若處方對待在外地承認的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有不同的處理方式,那根據《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應賦予什麼審批標準,讓入境處長在處理入境政策時能嚴格執行入境管制,並同時行使寬廣的酌情權;抑或,入境處長能根據受養人不同的婚姻狀G,採用不同的處理方式。 【案件編號:CACV1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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