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詩最高法院法官在駁回韓姓男子的上訴時,指出原審法官的裁決合理。根據原審法官的判辭,他並不認同被告的證供可信,而女事主則是可信的證人。 原審法官對辯方指稱女事主的證供不可信,又指女事主身材矮小,根本不可能將身材高大的被告推開。法官認為,即使女事主身材矮小,亦不代表她在事發時沒有能力將身材較高大的被告推開,辯方以此對女事主的證供可信程度提出質疑並無說服力。 女事主作供時亦提到,她成功掙脫並致電朋友求救後,被強迫進行性行為,她曾經高聲呼叫求助。而事發時身處另一房間的王姓室友,在庭上聲稱他什麼也聽不到。 不過,原審法官不相信王的供詞,因為他沒有坦率陳述自己與被告的關係,而王的作供亦沒有影響女事主供詞的可信程度。 對於被告指自己事發後離開,對女事主仍然留在單位提出質疑。法官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人應該因此跑到街上尖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