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銀前高層私收回佣囚3年
[2017.11.17] 發表
【明報專訊】瑞銀香港分行前副董事替一名商人管理投資戶口時,聲稱須按照「行規」收取投資利潤的20%作報酬,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成,昨於區域法院被判囚3年。
法官判刑時指出,此案情節不複雜,被告涂冰(40歲)清楚知道瑞銀香港不容許員工索取或收受客人給予的利益和報酬,認為需判處阻嚇刑罰,以遏止社會貪污腐敗的事情,惟考慮到案中不涉及其他不法元素,決定判被告即時入獄3年。
案情指出,被告於2007年5月1日至2008年11月間,透過胞弟的銀行戶口,向客戶張軍鮮收取為對方投資所得收益的兩成,金額約150萬元,作為替張管理其投資戶口的報酬。
【案件編號:DCCC 29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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