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龕場下月起申請牌照 暫復售無期
【明報專訊】《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6月底生效後,全港龕場即凍結買賣,至今已4個月,私營龕場下月30日終可申請牌照,但私營骨灰安置所事務辦事處暫未能評估發牌所需時間,龕位暫復售無期。未來龕場牌照會與地契年期掛u,即只有短期租約的龕場料需每年申請續牌,且顧客合約有效期不可超出租約時限。
食物環境衛生署表示,現約有150個私營龕場,當中130個屬2014年6月截算前已營辦,這類龕場最遲須於明年3月底申請牌照,否則不可營運。
私營骨灰安置所事務辦事處現有50多人,至10月底共收到12宗非法售賣龕位的投訴,但未有足夠證據顯示有違例。
私營骨灰安置所事務專員兼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主席賴黃淑嫻表示,牌照申請須經屋宇、消防、環保及運輸等10多個部門審批,部分要實地視察,即使已在發展局表一的龕場,仍要按其申請的劃界重新審視,實際發牌時間需視乎申請者有無交足資料。她指龕場提出申請後,場外會貼通告,該辦事處網頁亦會公布,公眾可提出意見,委員會審批牌照時會召開公開會議,並在網上直播。
風水理由反對未必考慮
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副主席葉國謙指出,批核時會參考公眾意見,因風水理由反對,未必會考慮,但交通理由則較重視,審批須平衡地區意見及社會對龕位需求。
龕場牌照年期上限為10年,賴太稱牌照年期會與地契年期或龕場租約掛u,「如租約得一年,牌照期會看齊」,長年期及一筆過收錢的龕場須交財務計劃,確保其營運資金可持續。她指與消費者簽的買賣合約須由持牌人簽署,中介人代簽無效,未領牌的龕場巧立名目,以收清潔費來賣位,「就算是1元」都違法。
年期與地契租約掛u
法例規定結束營業的龕場不可亂棄骨灰,違者最高可被囚7年及罰款500萬元。賴太稱還灰程序須通知後人一年內取回骨灰,其後無人認領骨灰可交食環署。該署暫約有4萬個暫放灰位,未來一至兩年增至6萬個。
福位商會副會長黎孝仁預計,紅磡約有30間道堂涉違法改裝間隔提供暫時龕位,或不符合發牌條件,惟影響小,市民可將先人骨灰暫存於食環署的骨灰位,他期望明年6月開始發牌。
各界關注骨灰龕法案大聯盟召集人謝世傑表示,條例生效後收到一宗投訴,投訴人以40萬元左右購入兩個龕位,在禁售期間未能安放先人骨灰,擔憂龕堂無法領牌並要求退款被拒,現已向消委會投訴,他預料類似情G陸續有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