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上周六(4日)人大常委會通過將《國歌法》納入到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引起本地立法的落實細節及有否追溯期的疑問。前特首、現任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昨日「翻舊帳」,指有學校舉行畢業禮奏國歌時,有學生「擔遮、背對住(大台),但無人處理這些學生同校長」,又指早前有人在立法會內倒插國旗。他說「不能文過飾非,話(相關行動)係表達、言論自由」,批評說法荒唐。 2014年雨傘運動期間,中大、科大、浸大等院校舉行畢業禮奏國歌時,均有學生高舉黃傘;2015年底,世界盃外圍賽香港對中國的足球比賽,中大新亞書院直播賽事,其間有學生發出噓聲,中大校長沈祖堯其後在網誌提及事件,說感到十分失望和痛心。 稱「為官避事平生恥」 梁振英昨出席「回歸二十周年——國家與香港」研討會致辭,說在內地官員眼中,這類行為(對國歌不敬)令香港形象大打折扣,認為每個負責任的人、官員和學校管理人都要履行責任處理不尊重國家標誌的行為,又稱「為官避事平生恥」。他又反問,若有人做出侮辱外國國歌國旗的行為,有外國領事或外交部門交涉,是否香港政府都不處理。 葉建源:學校可處理 毋須政府介入 教育界議員葉建源稱,當年「學生舉傘抗議的對象是梁振英」,即使真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出現,亦應由學校自行處理,毋須政府或警方介入。教聯會主席黃錦良則認為,梁振英的言論不會對教育界構成壓力,「梁是說內地官員對此有看法,香港要跟進,而校長應該去處理這些問題,不是要處理校長」。黃又說,學校有校規去處理影響校譽的行為,即使沒有相關規矩,亦有紀律委員會可跟進,強調國歌法是冀教育學生尊重國家,非以懲罰為目的。 湯家驊:不是所有條文都要有刑罰 資深大律師、行會成員湯家驊說,國歌法不是所有條文都要有刑罰,且明言在公開禮節性場合不能作出侮辱國歌的行為,認為不需太快上綱上線,不認為在校內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就會懲罰校長和學生。 「國家殺人不犯法」 梁振英說,國家是人類社會最大的利益集體,國防等競爭也會以國家名義進行。他續說,「古今中外對罪與罰有不同概念,但有一種行為古今中外都是犯法的,就是殺人,而且會處以極刑。但有一個例外,就是以國家名義殺人,是不犯法」。他認為香港要認識國家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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