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華裔男子狀告皇家騎警2006年時對其動粗並錯誤拘捕,雖然檢控官未有提出檢控,但該男子認為警方曾經在檢控官背後「搞小動作」施壓要求批准檢控他,因此透過律師要求法庭發出傳票,強制讓檢控官出庭說明。不過法官最後裁定,興訟人未能提出施壓證據,檢控官的決定過程受到憲法保護不公開,因此同意與訟人的申請將傳票擱置。
指騎警施壓促批准檢控
法庭文件顯示,華裔男子方國宣(Michael Kwok Shuen Fong,譯音)聲稱2006年3月11日時,於素里綠洲酒店(Oasis Hotel),與一名皇家騎警發生肢體衝突導致受傷。方國宣稱警員襲擊、毆打、錯誤拘捕、錯誤拘留,同時指控警方違反人權憲章。
法庭文件指出,方國宣被捕後,檢控官斯蒂芬(Wendy Stephen)對案件進行評估,最終未有批准警方建議對事主的控罪。斯蒂芬於2006年6月7日將決定寫成備忘錄,交給一名皇家騎警警員沃德(Cst. Ward)。方國宣的律師已取得這份備忘錄,但未有在庭上說明。
雖然檢察官的檢控裁量權受到憲法保護,方國宣代表律師要求以書面方式向斯蒂芬提問。代表省府的卑詩律政廳質疑,這種提問方式同樣侵犯檢察官的檢控裁量權,因裁量權範圍不僅是檢控決定本身,同時還涵蓋決定的過程。
方國宣代表律師則強調,此舉並非質疑斯蒂芬決定不提出檢控方國宣的原因,而是質疑警方別有用心,施壓檢控官對有問題的持牌機構提出檢控。
卑詩最高法院(B.C. Supreme Court)法官在上月17日的判決中表示,興訟人因為斯蒂芬備忘錄上的某些用詞,導致興訟人猜測沃德在斯蒂芬背後搞小動作。法官稱備忘錄中的用詞模棱兩可,沒有任何內容表明沃德與斯蒂芬會面,興訟人也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來證明這場會面的存在。
方國宣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傳票,要求強制令斯蒂芬出庭回答,卑詩律政廳則申請將傳票擱置。法官最後同意省律政廳的申請,認為就算這場會面真正存在,也屬於檢控裁量權的範疇,沒有必要傳召斯蒂芬出庭,因此將傳票擱置。
不過因為卑詩律政廳申請擱置傳票,需要向法庭繳納500元的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