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車徑駕電動踏板車 3人涉4罪被捕
【明報專訊】警方前晚(30日)在馬鞍山及馬料水一帶單車徑展開行動,拘捕3名在單車徑駕駛電動踏板車的男子,3人涉嫌多項罪名正被扣查。
警方表示,新界南交通部執行及管制組接獲投訴,前晚巡查馬鞍山及馬料水一帶單車徑,發現3名介乎23至35歲男子在單車徑駕駛電動踏板車,人員上前截查,以涉嫌駕駛未有登記的車輛、駕駛電單車(電動踏板車)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及在沒有第三者保險下駕駛汽車罪名拘捕3人。
最高時速可達30公里
記者搜尋網上資料,發現本港不少商店均有發售電動代步車,車款大致分為電動平衡車及電動踏板車,價格由1300至5300元不等。其中一款價值約3400元的電動踏板車在介紹中列明,最高時速達每小時30公里,每次充電後可行走約22至25公里。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由機械驅動的電動踏板車及單輪車可被視為汽車,必須登記和領牌方可在行車路上使用。未登記及領牌的電動踏板車即使沒有啟動能源,在車路上行駛仍屬違法,如在行人路上行駛更有可能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
運署表明不發牌 不開電源亦違法
此外,運輸署曾表示,從道路安全或交通暢達的角度考慮,小型電單車、電動滑板及電動單輪車等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上使用,故不會為有關車輛登記及發牌,但多個出售電動踏板車的商店網站均無顯示任何提示字句,提醒買家避免於車路及行人路使用代步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