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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中國
 鼓勵見義勇為 《好人法》十一實施

【明報專訊】保障義務救助行為、在中國俗稱「好人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

新華社報道,這條規定稱: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報道引述法界人士表示,這次修改意在鼓勵大家見義勇為。

比如近年來,中國頻頻發生老人倒地,卻無人敢攙扶救助的社會問題。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程新文說:「從國外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情況看,也都有類似的『好人法』,旨在鼓勵見義勇為。」

除第184條,中國民法總則第121條也規範沒有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幫助他人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支付為此產生的費用。

「好人法」鼓勵更多民眾在必要時施作緊急急救。報道引述「中國心血管病報告」顯示,近年來急性心肌梗塞死亡率總體呈上升態勢,但民眾的急救知識還需進一步加強培訓普及。此外,了解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AED)使用方法的普通人也相當少,大部分普通民眾幾乎沒有接受這方面培訓的機會。

深圳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相關負責人就表示,目前深圳市市民急救知識和技能普及率僅為1%,而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普及率多數超過10%,日本的中學生甚至達到92%。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成表示,好人法讓好人出手沒有後顧之憂,但要做到有效及時的幫助,相關部門和社會組織應加強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才能讓更多好人出手更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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