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官爭論獲罪 男子上訴得直
【明報專訊】孟加拉籍男子聲稱兩年前在勞資審裁處法庭內攙扶行動不便女友應訊時,因大聲與審裁官爭論,結果被裁定「侮辱行為」罪成,罰款5000元。他不服提上訴,昨指當日曾向審裁官致歉,但不被接納,認為審裁官無押後案件讓他冷靜,判他罰款是反應過激和不合理。上訴庭指出,若當事人有即時道歉,應可解決事件及維護法庭尊嚴,認為審裁官定罪有過於倉卒之嫌,裁定上訴人得直。
簡易程序判侮辱罪成
上訴人Mahesh J Roy早前聲稱,他於2015年7月陪同行動不便的女友出席勞資審裁處聆訊,因要扶女友出庭而與審裁官爭論,其後被審裁官以簡易程序裁定他「侮辱行為」罪成。上訴方昨陳辭時稱,上訴人是被控以「藐視法庭」般的刑事指控,但他被定罪時卻無控罪書或控罪詳情,上訴人根本對其被指控的罪行毫不清楚。
上訴庭﹕審裁官反應過激
上訴方又稱,當日上訴人並非以廣東話向女友說話,但審裁官並無考慮其說話內容,亦無傳召上訴人的女友作供,根本不清楚當日上訴人的說話內容,便單憑其表現裁定他罪成,做法不理想。上訴方強調,上訴人事後已對其行為致歉,但不獲接納,認為審裁官定罪是反應過激和不乎比例。上訴庭聽取陳辭後接納上訴方說法,認為審裁官定罪過於倉卒,裁定上訴人得直。
【案件編號:CACV22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