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商廈商場 須設育嬰哺乳室
【明報專訊】本港公共場所哺乳設施不足,行政會議昨通過新增賣地條款,用作新商業發展項目,包括辦公室、零售商店及食肆等的待售政府土地,均規定發展商必須提供育嬰間和哺集乳室,相關部門稍後會訂立詳細規定,包括發展商須提供的育嬰設施面積及數目。另外,政府亦會採取相應措施,在新落成的政府處所增設育嬰設施。
行會通過增賣地條款
政府發言人稱,公眾期望建立母乳餵哺友善環境,政府有需要鼓勵發展商提供育嬰間和哺集乳室,以回應公眾訴求。
發言人稱,政府將分階段推出涵蓋多個範疇的措施,除了新增待售政府土地賣地條件,另會加強醫護機構在母乳餵哺方面的專業支援;提升公眾對母乳餵哺的接受程度;鼓勵社會各界實施母乳餵哺友善工作間政策,支持在職母親持續餵哺母乳等。
推動母乳餵哺的愛童行家庭協會創會委員黎黃佩嫦說,樂見上述政策令哺乳媽媽將來外出時有更多空間餵哺初生子女,惟現時公眾未必完全理解哺乳媽媽的需要,偶有歧視眼光,期望政府除了改善設施,亦要加強教育及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