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監察機構改革試點的北京、山西和浙江,在機構設置方面都實現了省級監察委執紀監督與執紀審查部門的分離。 其中北京市紀委、市監察委機關按照監督、審查分設的思路,設立17個紀檢監察室,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各8個,第17紀檢監察室專門負責追逃追贓和防逃工作。山西省紀委、監察委共設10個紀檢監察室,其中1至8室為執紀監督部門,9至10室為執紀審查部門。 依據「機構與職能相協調」的原則,山西省紀委、監察委增設兩個紀檢監察室,暫時負責調查貪污賄賂和失職瀆職等問題;省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納入省紀委、監察委宣傳部,成立預防處;反貪局偵查指揮中心辦公室納入案件監督管理室,成立案件信息處。 而浙江省紀委、監委共設13個紀檢監察室,其中,7個為執紀監督部門,6個為執紀審查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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