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國企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早前被能源服務公司TNB FUEL SERVICES SDN BHD指控違約,須向TNB賠償約527萬美元,TNB其後向本港法庭申請押記令,扣押中煤旗下的中煤能源香港有限公司200萬股抵債。中煤反駁指它屬於中央政府,享有官方豁免權(Crown immunity),本港法院沒司法管轄權頒令扣押該公司的股份。高院昨頒下判辭,裁定中煤敗訴。 港澳辦:國企是獨立法人 判辭提到,中煤早前表示,本案觸及官方豁免權,牽涉中央政府與本港法院的關係,有關議題「極具憲制重要性」,遂邀請律政司以介入人(Intervener)身分參與是次訴訟。 律政司其後向港澳辦尋求指示,港澳辦於今年3月回信,指根據國家相關法例,國企是獨立法人(independent legal entity),自行運作及從事生產活動,以及自行承擔法律責任。港澳辦提到,除了在極不尋常以及獲授權的情G下,當國企進行商業活動時,不應被視為中央政府的一部分,亦非代表中央政府執行職務的機構。 法官指出,港澳辦的說法與中煤一方的版本存異,根據信件內容,中煤不應被視為中央政府的一部分,不享有特別地位及官方豁免權。 官引內地法律指「政企分開」 法官又提到,訴訟各方均同意,到底中煤是否由中央政府控制,根據內地法律處理,各方早前均就有關議題引用專家證據。 法官引用部分專家的意見,提到內地相關法律指出,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政企分開」、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等原則,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實行「所有權與經營分離」。 違約賠償 扣200萬股抵債 法官認為,根據內地有關法律,中煤不是中央政府或國務院國資委的一部分,而是獨立的法人實體(separate corporate entity),在運作上有自主權,並非由中央政府控制,故不享有官方豁免權。法官拒絕接納中煤一方的說法,並頒下押記令。 【案件編號:HCCT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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