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點對點:改性別被拒 變性人申覆核

[2017.05.22] 發表
(明報製圖)

【明報專訊】新聞撮要

擬由女變男的變性人Tse Henry Edward因擔心變性手術的風險,未有完成整個變性手術。2016年當事人向入境處人事登記處申請更改身分證性別,但處方拒絕。該變性人認為有關政策間接構成性別歧視及違反《人權法》,2017年5月8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聲明有關政策違憲及下令撤回決定。

入境處:須完成整項手術 事主:如逼做手術違《人權法》

根據申請書,申請人Tse Henry Edward生於1991年,出生時為女性,現時以男性身分生活,其英國護照顯示的性別為男性,特區護照和身分證上的性別則為女性。申請人表示因擔心變性手術的嚴重健康風險,加上現時的陰莖重建技術不健全,即使做多次手術,亦不可能重建健全的陰莖,故決定不完成變性手術。

2016年他向人事登記處申請更改身分證上的性別,但處方指出申請人須徹底完成變性手術,包括移除原有性別性器官,以及重建新性別的性器官後,才可更改身分證上的性別,故拒絕其申請。

申請人認為有關規定不合理,等同強迫變性人接受手術,違反《人權法》中禁止施以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條文,不少先進的普通法國家,亦無規定變性人須完成手術才可獲政府承認其認同性別。加上女變男的變性手術,比男變女有更高風險,故女變男的變性人,比男變女者更難符合政策要求,屬間接性別歧視。申請人要求法庭聲明有關政策違憲,以及下令撤回決定。

跨性別中心梁詠恩:女變男手術風險更高

跨性別資源中心主席梁詠恩表示,變性牽涉多次手術,手術的風險不在於死亡,而是在於手術不成功,例如組織壞死、效果不如意等。而女變男的手術,較男變女的程序更複雜及有更高風險,很多人因未完成變性手術而未能更改身分證的性別,形容現時本港做法較國際落後。

根據家計會網頁資料,女變男的手術較複雜,包括切除乳房及生殖器官,亦要建造陰莖,由於手術危險性高但成功率低,大部分人也會放棄做完整的性器官重建。

——節錄《明報》報道

■知識增益

港性別有關法例落伍

香港首宗變性手術在1988年進行,至今已近30年。近年跨性別者開始在社會上爭取權益及一視同仁的待遇,令相關爭議不時出現,部分更告上法庭,揭示出本港的法例未必跟得上社會的風氣轉變。

W小姐勝訴 婚姻例要修改

2009年,變性人W小姐欲與男友結婚,但婚姻登記官認為婚姻雙方的性別應以出生時的生理性別為依據,因此認為W小姐並不符合《婚姻條例》及《婚姻訴訟條例》「女方」的定義,故無權為她與其男性伴侶主持婚禮。W小姐不服,申請司法覆核,原審及上訴均被判敗訴,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2013年判W小姐勝訴,裁定上述兩條例中「女方」的定義須包括已接受性別重置手術變性,且由適當醫療組織證明已改變性別的變性女人,下令當局修訂《婚姻條例》。

政府當局強調,終審法院就W案作出的判決及命令均以W的情况(即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者)作考慮。至於跨性別人士及其他未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者能否以其個人認同的性別結婚,相關的法律問題尚未經終審法院詳細考慮,未有結論。政府在2014年1月成立了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研究全面保障變性人的法律權利、所需的法例和行政措施,並提出改革建議,目標在大約兩年內制訂初步工作報告。

至2016年7月,工作小組仍未發表報告。律政司長袁國強指出工作小組正審視多個議題,包括稱為性別認同障礙或性別不安的症狀、應否設立一套性別承認制度、性別承認制度的不同方案,以及相關的資格準則(包括對接受性別重置手術程度的要求)和申請程序,及檢視超過100個司法管轄區的法例、制度和案例,以及國際組織的準則。而向政府提出最終建議前,工作小組會在需要時就相關問題進行廣泛諮詢。2017年1月,律政司稱正擬備諮詢文件,致力於第一季發表,以徵詢公眾對性別承認議題的意見。

◆變性人改身分證性別遭拒(見圖)

■模擬試題及答題指引

◆資料回應題

1. 根據資料,指出及解釋變性人Tse Henry Edward要求更改身分證性別的理據。

參考答案:

.間接性別歧視:變性人認為現時陰莖重建技術不健全,加上女變男的手術比男變女有更高風險,故女變男的變性人,比男變女者更難符合政策要求,屬間接性別歧視

.違反《人權法》:不少先進的普通法國家,亦不規定變性人須完成手術,才可獲政府承認其認同性別。入境處的規定等同強迫變性人接受手術,違反《人權法》中禁止施以酷刑或不人道處遇的條文

◆延伸回應題

2. 參考資料及就你所知,解釋變性人結婚合法化的爭議背後反映了什麼價值觀衝突。

參考答案:

爭議1:結婚的意義是否在於生兒育女(價值觀衝突:傳統家庭觀念vs. 法律依據/現代人的婚姻觀念)

支持合法化者大多有更開明的婚姻觀,認為雙方只要相愛,生兒育女並非結婚的意義,而法例亦無規定結婚後必須要生兒育女,所以變性人即使在生理上無法與伴侶生育,亦可有結婚的權利;而反對者則持有傳統的家庭觀念,認為婚姻只容許兩性結合,而目的就是傳宗接代,所以無法生育的變性人不應結婚

爭議2:性別應跟隨先天還是後天?(價值觀衝突:宗教信仰vs. 科學技術)

支持合法化者從科學角度出發,認為性別取決於個人的心理狀况以及理智的決定,所以當事人在手術後理應被接納為另一個性別;而反對者則可從宗教角度出發,認為手術是後天的人為行動,而一個人的性別是與生俱來,不會因為手術而改變

爭議3:變性人是否擁有結婚的權利?(價值觀衝突:社會道德規範vs. 個人意願)

支持合法化者更重視變性人的個人意願和人權,而結婚是他們自願與另一人結合,並不會傷害到社會上其他人,所以他們結婚的權利不應被剝削;而反對者則看重社會固有的道德規範,認可變性人結婚會衝擊傳統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而社會普遍尚未接受變性的風氣,所以變性人不應被賦予結婚的權利

顧問教師:鄧婉君老師

[通通識 第4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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