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追討金額須由法院裁定
[2017.05.03] 發表
本地律師王仁鐸表示雖然近千萬元的工程費用很驚人,但認為業主未必需要全數負責,最後還是要由法院裁定。
王仁鐸說,追討金額並不是溫市府單方面說了算,市府要向法院證明是對方犯錯導致損失,並要衡量是否所有的損失都是由業主一力承擔。王說,假設市府在處理漏水的過程中出錯,而令維修費用上升,業主就可以向法官爭取減低賠償。
王仁鐸指當業主決定接受法院裁決,確定了賠償金額,便有義務以其他資產還錢,若變賣所有資產後仍未還清,就可能要申請破產。
對於法院授權銀行把充公通知書寄往另一住址,王仁鐸指這是常見的做法,若不知道欠債人身處何方,在法庭許可下,銀行可以把通知書寄到對方家人或有接觸人士的住址,亦毋須確認欠債人是否收到,便可生效。
更多加國新聞三
【明報專訊】列治文市府昨日發出聲明,澄清有關對大麻生產及研究設施和大麻店採取的行動,指出將繼續嚴格控管這類設施的地點,並絕對禁止出售大麻的店...
詳情
【明報專訊】運輸聯線(TransLink)昨日公布今年第一季度的最新乘客統計數據,比去年同期增加6%。除西岸快車(West Coast Ex...
詳情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