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員暴動縱火囚4年9月 官:勇於挑戰權威 也要勇於承擔後果
【明報專訊】參與去年農曆年初二旺角大衝突的公開大學技術員,早前被裁定暴動及縱火燒的士罪成,法官以「無法無天」形容當晚「暴動人群」,指須給予當頭棒喝,昨判技術員入獄4年9個月,藉此「告誡激進年輕人,勇於挑戰權威和法律,也要勇於面對和承擔後果」。
有支持者聞判後爆粗
被告楊家倫(32歲)昨由囚車押送至法院聽取判刑,已還押一周的他開審前未見緊張,不時望向聽審席,得知自己面臨較長刑期後面不改容;但有楊的支持者反應激動,休庭時大力踩踏地板及高呼粗口表達不滿,法庭保安員維持秩序時遭喧嘩者大聲指罵。
區院法官郭啟安宣讀判刑理由時指出,要判處背景良好的年輕人入獄,心情十分難過,但被告行徑嚴重破壞社會安寧,罔顧市民及警察的人身安全及財產損失,此因素大於給予被告改過自新機會的考慮,須給予阻嚇刑罰,否則社會將會付出慘重代價。
針對被告涉及的暴動罪,郭官指當晚有人向警員投擲石頭,案中的士更被放火焚燒,暴動程度不容忽視,現場最多有50至60人參與暴動,他們均戴帽及口罩,顯示其集結行為絕非偶然。辯方早前指不能證明被告有參與其他暴動行為,但郭官指參與暴動者有破壞社會安寧的相同目的,應共同負上刑責。
指規模不下於白石船民暴動
郭官指出,本案暴動規模雖不及2000年喜靈洲戒毒所暴動案,但不下於1989年白石船民暴動案,故採用和船民案相同的量刑起點,即監禁5年,但考慮到被告無犯罪紀錄,以及辯方辯護方向務實,節省法庭時間,故扣減3個月刑期,判被告入獄4年9個月。至於縱火罪,郭官斥被告行為極之不智,沒考慮到火勢或會引致油缸爆炸,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判囚4年3個月,但指在考慮暴動判刑時已包含其縱火罪行,將兩罪判刑同期執行,總刑期4年9個月。
「被告更不幸 因沒想到後果沉重」
郭官最後藉荍P決,告誡「思想激進的年輕人」,希望他們勇於挑戰權威和法律的同時,也要勇於面對和承擔所犯罪行的後果;郭官又指,被告楊家倫相比之下更不幸,因楊沒想到其後果可如此沉重。
警方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記)總督察陳純青在庭外表示,此案刑罰充分顯示罪行的嚴重性,重申警方不會容忍以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破壞社會安寧。
【案件編號:DCCC87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