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求捐肝 移植委員:不應破例 冀救母女兒:院方已拒絕 醫局:正詢移植委會
【明報專訊】43歲婦人鄧桂思因急性肝衰竭而急需換肝續命,其長女尚差3個月才滿18歲法定器官捐贈年齡,未能捐肝。醫管局已就個案去信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查詢相關法律事宜。有委員認為准許未成年者捐器官技術上有困難,不應為特殊個案破例。
鄧桂思的長女Michelle昨於病房外表示,AB血型的母親仍待換肝,情G不樂觀,哽咽道「可能(母親)下一秒就唔得」,期望盡快有人捐屍肝。3個月後才滿18歲的Michelle說,醫院昨已拒讓她捐肝,除非有律政司批准。
再惡化換不了現首位排屍肝
據了解,醫管局昨曾研究容許Michelle捐肝的可能性。醫管局昨晚回應,已去信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查詢有關法律事宜。食物及衛生局表示正了解情G,現未能確定有關肝臟移植能否進行,但醫管局正積極為個案作緊急呼籲等。
可換肝時機以日計
鄧桂思正在輪候肝移植名冊首位。港大肝膽胰外科臨H副教授吳國際指出,AB血型者可接受任何血型的肝臟,「即一有屍肝便可以給她(鄧桂思)」,另近日有人查詢捐活肝,但未有人進入檢查階段。吳指病人已有肝昏迷,若再惡化至腦細胞死亡或有嚴重感染,便不再適宜換肝。他相信鄧桂思可換肝的日子是以日計,無法等到女兒滿18歲,現最有效的救治,就是有人捐出屍肝。
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成員蔡惠宏醫生認為,法例定明年滿18歲才可捐器官,委員會負責把關,他不贊成為今次個案破例,「雖然法例不外乎人情,但不應為特殊個案例外,准許未成年捐器官技術上有困難」。
委員:為一個案修例危險
至於應否修例檢討捐器官年齡,香港移植學會前會長周嘉歡稱,在醫學上為單一個案修例十分危險,她亦不同意設酌情權,例如在監護人同意下容許未滿18歲的人捐器官,這是將決定權交予第三者,無法保障捐贈者的安全。周說,除非醫管局與律政司商討可獲豁免起訴,否則容許破例的機會不樂觀,貿然開先例亦會惹爭議。
本港以往曾有未成年子女爭取破例捐肝不果。2003年,有尚差數月才滿18歲的女兒去信醫院,爭取捐肝救患末期肝硬化的母親,醫院沒答允,最終病人獲捐屍肝保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