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教育局在每份幼園的質素評核報告註明「本報告可部分或全部翻印,但不得作商業或宣傳用途。翻印時必須說明出處」。律師鄧達明指出,有關條款表述含糊,未有清晰講明是完全禁止採用報告資料作商業用途、即使將資料增值後(如利用報告內容為幼園評級)才發布都不可以,還是只禁止直接翻印資料作商業用途,「要上到庭爭拗,等法官判才可下結論」。 鄧說,教育局有權不授權其他機構取用其報告作商業用途,但要有效令對方接收相關資訊,知悉採用報告資料的限制。如果有人違反教育局條款,就如同演唱會禁止觀眾錄影過程,但仍有人錄影,主辦單位有權循民事索償。 律師稱條款表述含糊 就報告用途,教育局發言人指所有參與學券計劃幼稚園須持續作自我評估,局方會通過質素評核,核實學校的自評結果和評鑑學校的整體表現,該局並透過質素評核報告客觀地匯報幼稚園的表現,按校情給予建議,以促進幼稚園持續改善求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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