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加入懲教署逾20年、篤信佛教的二級懲教助理稱因手戴佛珠上班,被指違紀,於2011年被勒令停職。她稱懲教署於2011公布的指引批准職員戴錫克教的鐵手c,卻禁止職員戴佛珠是違反《人權法》,昨日入稟高院申司法覆核,挑戰懲教署決定,及求推翻指控。 署方:不時檢討指引 嚴肅處理違規 懲教署發言人表示,由於上述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會評論個案。 《監獄條例》第18A條訂明,任何懲教人員在監獄內或進出監獄期間,管有任何禁制物品,即屬犯罪。基於上述法例的精神,加上院所保安的考慮及職員日常的需要,署方經諮詢職員意見後於2011年制訂內部指引,規管人員可帶進監獄的個人必需物品,例如手表及眼鏡等。其後署方亦不時檢討該物品的清單以回應職員的合理訴求。署方一向嚴肅處理懲教人員違反紀律事宜。一般而言,如遇有屢次違規或嚴重違紀的情G,定必按既定紀律機制處理,並考慮調職或停職的安排。 申請人黃慧芬(譯音)1989年加入懲教署,被停職前駐守勵敬懲教所。被告為懲教署長。 稱指引准戴錫克教鐵手c 申請書透露,懲教署於2011年5月頒布指引,列出懲教人員可攜帶入懲教所的物品,當中包括錫克教的鐵手c。惟篤信佛教的原訴人多年來均有戴佛珠的習慣,故她向署方申請酌情處理。其後署方以口頭方式拒絕原訴申請,但一直沒有提供任何理由或正式回覆。 2011年9月,申請人曾手戴佛珠上班,當時沒上司向她發警告或提出反對。數天後,她當值時將佛珠放在腰包內,卻遭署方反對。及後署方指她違反紀律,勒令她停職。她又指紀律聆訊尚在進行中,直至今年仍未有結果。 懲教事務職員協會初級組主任鄭育良昨表示,員方組織支持署方對員工當值時可攜帶的物品設限制,而且他認為署方的限制一直行之有效,並有定時修訂。署方一般批准員工攜帶日常需要的用品進入懲教所,例如紙巾、眼鏡、眼鏡布及唇膏等;若職員另有其他需要,可向署方申請。他相信假若署方拒絕該職員申請,並不會是針對某職員而作出的決定。 【案件編號:HCAL2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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