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已婚印傭被僱主發現她肚皮日漸隆起,應僱主要求下於小童尿盤小便,她被證實懷孕後遭終止合約及在通知期前被趕走。印傭控告兩前僱主違反《僱傭條例》及《性別歧視條例》,昨獲判勝訴,將排期審理賠償金額。 應僱主要求尿盤小便驗尿 原訴人Waliyah,被告為前僱主葉凱新及陳文康(譯音)。2013年9月,女僱主陳文康見原訴肚皮日漸隆起,叫她在尿盤小便,驗尿後證實她懷有身孕。同年10月,男僱主葉凱新要求原訴簽署終止合約通知書,並在通知期完結前把原訴趕出住所。 官:懷孕否屬私隱 僱主無權查證 法官在判辭指出,原訴雖然曾指自己亦想證實是否懷孕,故在自願下於尿盤小便,但原訴亦可能因其服從性格而忽略了自己的法律權利,加上僱員有否懷孕屬其私隱,僱主無權去得知;即使陳沒有歧視原告的原意,但法官認為陳的行為過分,已觸犯《性別歧視條例》,法官亦相信葉透過陳要求原訴驗尿,故同樣要為此負責。 法官又指出,葉得悉原訴懷孕後,要求她簽署終止合約通知書,並在通知期完結前把原訴趕出住所,觸犯《性別歧視條例》及《僱傭條例》。惟法官相信當時陳不在場,以及陳希望原訴留下繼續服務,故陳毋須為此負責。 亞洲外傭協調機構發言人Eni Lestari對裁判感高興,認為是次結果能提醒僱主尊重外傭應有的懷孕及分娩權利。Eni指出,大部分外傭都不願在港工作期間懷孕,以免被僱主解僱,若僱主發現外傭懷孕,應體諒及與她們溝通,不應即時提出解僱。但她指出,香港亦有僱主相當照顧懷孕外傭,不但讓外傭繼續工作,即使分娩後亦繼續聘用該外傭,也不介意與嬰兒一同居住。 僱主協會:可商解約 不能單方解僱 香港家庭傭工僱主協會主席容馬珊兒亦指,根據勞工法例,僱主不應以懷孕為由解僱外傭,她建議僱主可與外傭溝通,了解他們會否回鄉分娩,然後決定是否需要給予無薪假期,讓她們趕及懷孕7個月前坐飛機回鄉,同時亦要計清「前四後六」產假。她又提醒,僱主可與外傭共同決定是否提前解約,但不能單方面解僱外傭。 【案件編號:DCEO1/15、DCCJ10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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