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僧浙江傳教須批准
[2016.12.11] 發表
【明報專訊】浙江省湖州市佛教協會昨日在其網站上,公布了一份編號為「浙佛[2016]50號」的浙江省佛教協會通知文件,稱按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要求,要防範和制止藏傳佛教在省內非法傳播。
文件稱,未經批准不允藏僧在浙住持或參與講經傳法、灌頂收徒、火供等宗教活動,各地佛教協會、佛教活動場所和佛教院校等組織也不得向教眾講授藏傳佛教的經籍或教義,不得舉辦藏傳佛教的活動。該通知還要求引導漢語系佛教寺院僧人按漢傳佛教教義、教規學習修行;省外佛教教職人員應邀主持省內佛教活動或擔任教職,應由佛教協會同意並報省民宗委備案,宗教教職人員不得在非宗教活動場所主持、組織或參與宗教活動,集體宗教活動應當在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或經縣以上宗教事務部門認可的場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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