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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石永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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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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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圖)宣誓就任時,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標語、疑將China讀成「支那」等,被指是宣揚「港獨」和未有依法宣誓,被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裁定宣誓無效,要重新宣誓。11月7日,人大主動解釋宣誓的條文、即《基本法》第1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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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回應×反對釋法

【明報專訊】有為港立法之嫌

大律師公會11月2日的聲明稱釋法「百害無一利」,對香港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極大衝擊,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爭議應留在本地司法制度內處理。人大釋法後,公會再發聲明指現階段倉卒為《基本法》第104條釋法並無必要,且弊多於利,對釋法深表遺憾。公會認為《宣誓及聲明條例》已有適當條文涵蓋104條與宣誓有關的精神,人大常委就宣誓問題加入詳細解釋,既無必要亦不合適,難免「有為香港立法之嫌」。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資深大律師石永泰指出,《宣誓及聲明條例》乃香港內部法律,「唔係人大管」,故今次釋法有變相擴張香港原有的法律條文之嫌。他又質疑釋法不會加快官司進度或簡化爭議,反而與訟各方會爭議如何把釋法的內容套入案件中,出現更多爭拗點。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表示第104條只與宣誓有關,但釋法內容加入「參選」要求,如同對現有法律「加新概念」,批評是修改《宣誓及聲明條例》,架空法院及本地修法程序,開危險先例。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塗謹申也認為人大變相取代了本地立法機關通過和修改法例的角色,等於收回香港部分的自治權。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認為,是次釋法沒有為本地法例新增內容。他稱,釋法指明宣誓人須真誠和莊重地宣誓,而《宣誓及聲明條例》形容誓言是「承諾式的誓言」,同樣要真誠宣誓。他認為釋法並非為參選或當選條件「僭建」,因《立法會條例》第39(1)(f)條列明,任何人可因任何其他法律的施行,而喪失參選和當選資格。

等於未審先判

2015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時,時任大律師公會主席石永泰致辭,表明「法治」的概念包括:尊重獨立的司法機構、法律條文必對人權作出保障等。在一些沒有真正獨立的司法機構,法律被任意執行的體制,法院跟政府「合作」以確保法律按政府喜歡的方法詮釋,用來打壓一些令當權者不悅的人或組織,這往往被包裝為「法治」(Rule of Law),但說穿了其實就是「我以『法』來『治』你」(Rule by Law)。所謂「依法辦事」,說穿了就是「依我們的意旨辦事」(Rule by Man)。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稱,青政議員宣誓事件正進入司法程序,若中央政府因擔心法院判決不合其意而釋法,等於未審先判。梁頌恆及游蕙禎11月4日開記者會,便批評中央釋法是「輸打贏要」、「消滅香港法治」。

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馬嶽指出,回歸以來5次釋法,第2次(關於政改)和今次都是人大主動釋法,第1次和第3次則是由港府提請人大釋法,「每次釋法都是根據當時的政治需要,由上而下設定新的規定改變基本法的內容,其實是一種僭建」。他形容今次釋法在宣誓程序上加上許多限制,反映政權當下的政治需要;監誓人可判斷宣誓者是否「真誠、莊重」,已是徹頭徹尾的「人治」。

損一國兩制

今次釋法被質疑干涉了香港自治的權力範圍,有評論認為難逃「破壞一國兩制」的指摘。張達明憂慮日後任何有關選舉資格的問題,立法會和法庭將失去立法權和最終審判權。香港律師會11月8日發表聲明,表示律師會一貫立場認為人大若經常釋法「會產生司法獨立受損的印象」,雖然認同人大對基本法有解釋權,但為維持公眾對一國兩制和法治的信心,人大行使其解釋權時「應謹慎容忍」。

石永泰也認為若人大要行使權力,必須是在例外的情況,且需要克制,不要予人不尊重香港法庭能力的感覺,「若單純靠人大解釋基本法,香港不如一國一制」。

形同威迫法庭

執業38年的大律師莊啟文批評,今次人大在香港法院裁決前主動釋法,形同向法庭施壓,使法官按照人大的釋義作裁決,令法庭無法獨立運作,故今次釋法對本港法治衝擊是歷來最嚴重。他擔心日後人大因應不同政治議題均會釋法,進一步蠶食本港的司法制度。陳文敏批評,這次釋法猶如「告知法院知要點判」,亦令人感覺中央不信香港法院。

律政司回應:釋法無指點法院

律政司長袁國強11月7日表示,法院已判決的案件不受影響;未判的案件,法院有責任因應今次釋法,作為香港法律一部分去處理相關訴訟。但他強調這次釋法純粹就基本法的涵義作出原則性解釋,並無對法院展開的司法程序作出指點。

■15議員宣誓屬「不效忠」?

現時有人就議員宣誓提出司法覆核,宣誓時持道具或讀完誓言後「加料」但獲判宣誓有效的議員,都可能因為釋法內容而被裁定「不莊重」,或會失去議席。中聯辦法律部長王振民11月9日指即使宣誓時沒宣揚港獨,但多達15名議員的宣誓本質上是「不效忠」,矛頭直指非建制派議員。翌日有市民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共8名非建制派議員的宣誓是否有效,涉事議員則認為已按法例要求完成宣誓。

《基本法》與司法獨立

《基本法》16、17、19條訂明,香港特區可享行政管理權、立法權和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此亦為中央對港人「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承諾。第158條訂明人大擁有基本法的解釋權,但同時授權香港法院可自行解釋關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基本法及其他條款。

■釋法對社會經濟影響

港營商環境或受損

美國國務院對中國政府干預香港政治糾紛、禁止部分本港議員就職的做法表示失望,發言人指開放社會、最大可能的自治,以及符合法治的管治對香港維持繁榮穩定十分重要,促請中國和香港政府克制,以免損害外界對一國兩制的信心。

商界:無損營商環境

香港中華總商會11月7日發新聞稿,指釋法有助澄清本港社會爭議,令社會回歸穩定,以盡快恢復立法會秩序。匯控行政總裁歐智華表示支持人大釋法,他有信心香港作為中國一部分並持續繁榮,認為釋法不會影響香港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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