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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陳柏洋(圖)被裁定襲警和拒捕罪成,被判監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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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旺角衝突 水樽擲警重囚9月 佔領後同類案最重 熱血成員被拒保釋

【明報專訊】熱血公民成員參與農曆新年旺角大衝突,其間兩度用水樽擲向警員,他就襲警和拒捕兩罪受審,昨被裁定罪成,判監9個月,是佔領運動以來多宗擲水樽襲警案中最重(見表)。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須即時入獄。

本案是旺角大衝突首宗定罪案件,被告陳柏洋(30歲)一度被控暴動罪,及後控方改控他襲警和拒捕兩罪。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稱,被告兩次向警員擲樽,視警員為活靶,對警員肆意攻擊,行為目無法紀,儼如暴徒;法庭要對此等罪行判以阻嚇刑罰,以免前線執法人員安全受威脅,警隊士氣受打擊,遂就襲警和拒捕兩罪分別判被告監禁9個月和4個月,同期執行。

官斥視警如活靶 儼如暴徒

辯方求情指出,被告無案底,遇襲警員傷勢不嚴重,又呈上被告同學和教友的求情信,以證被告良好品格,希望法庭考慮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惟蘇官指被告經審訊後定罪,不符合要有真誠悔意的要求。

裁判官裁決時指出,3名警員證供清晰直接,在盤問下並無動搖,認為他們是誠實可靠證人。辯方質疑警員「夾合供」,蘇官認為警員經歷同一場面,記憶相似不足為奇,對夾合供一說不敢苛同。蘇官又指當時情G混亂,警員未能說出襲擊者有戴眼鏡不足為奇,而且警員在被擲中後立即上前追捕,其間被告一直沒離開其視線,警員是否記得被告戴眼鏡並不重要。

裁判官又批評被告的證供,指當晚被告如只是欲到旺角了解事件,不需要帶備頸套和手套等裝備,認為被告說法是想淡化其參與事件的程度。蘇官又指出,若被告沒有向警員擲水樽,當警員追截他時理應質問警員,惟錄影顯示被告一直默不作聲,認為不合常理,裁定出庭自辯的被告並非誠實可靠證人。

張達明:判刑考慮騷亂中對他人影響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襲警罪判刑輕重有多個考慮因素,包括襲警目的(若涉及黑社會則較嚴重)、使用武力的程度、是否使用武器、警務人員所受傷害是否嚴重、襲擊持續多長時間、被告是否認罪,以及被告是否有案底等。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若襲警在騷亂事件中發生,判刑會考慮被告行為的後果,如是否會影響到其他人一同襲擊警員。

【案件編號:KCCC5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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