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18年妻子已入籍 年過65不獲發老人金
兩次申請被拒 兩度上訴都輸
【明報專訊】一對印度裔夫妻移民至加拿大之後,把孩子留在加拿大就學,而自己卻是在非洲的利比亞長期生活和工作。當這對夫妻退休之後,跑回加拿大申領加拿大的老人金,但卻被主管機構拒絕。夫妻倆不甘心,向加拿大社會保障委員會普通庭求援,被駁回之後又上訴,但上訴庭也認為,「擁有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身分,並不意味着此人就符合申請老人金的加拿大居民的要求,」,再次駁回上訴。
這對分別出生於1944年和1946年的印度裔夫妻,大部分生活和工作的時間都是在非洲的利比亞。1993年6月,這對夫妻帶着他們的3個孩子移民加拿大。他們把孩子安頓好之後,自己又返回利比亞繼續工作和生活,但也不時地在利比亞和加拿大之間往來,直至2009年12月,夫妻倆退休之後才徹底在加拿大定居。
但夫妻倆申請安省老人金的時候卻被拒,不甘心的他們又再呈遞申請,結果又被駁回,相關部門認為,這對夫妻在加拿大居住的時間太短,不符合申領退休金的資格。
夫妻倆仍不死心,又向加拿大社會保障委員會普通庭提出上訴。他們聲稱,雖然自己經常往來於加拿大和利比亞之間,但與加拿大還是關係緊密;而且他們從1993年開始就一直有向加拿大稅務局報稅,而且每次離開加拿大,離境時間都不超過6個月。
但普通庭裁判官還是否決了這對夫妻的上訴,主要理由是,他們在加拿大居留的時間太短。從1993年6月至2011年4月間的18年中,夫妻倆80%的時間是居住在利比亞,他們幾乎都算不上是加拿大居民,申領加拿大的老人金更是無從說起。
這對夫妻又把主意打到保障委員會的上訴庭上,希望找到普通庭裁決過程中的漏洞,從而將普通庭的判決推翻。
上訴庭的仲裁官納瓦茲(Neil Nawaz)首先分析了相關法律。根據加拿大的移民法,一個人在18歲成年以後,必須在加拿大居住滿至少40年,才能領取全額老人金;如果此人在加拿大居住10年以上,也可以拿到部分老人金。
但上述兩種情況都強調,是居住而非出現。居住的含義是當事人把加拿大當成家和作為主要居住的地方,但如果此人只是踏足加拿大,就只是出現。
隨後納瓦茲分析了上訴人所稱沒有安排多人聆訊團、沒有加拿大服務部(Service Canada)出席、被問及無關問題、普通庭仲裁官有偏見,而且還忽視關鍵證據等所謂的「問題」,納瓦茲都一一予以反駁。
納瓦茲指出,普通庭裁判官做出對被告不利的裁決,不等於是對被告有偏見。
此外,要領取部分老人金,申請人也要在加拿大居住滿10年以上。
而裁判官發現,被告在18年中加起來只住了3年,即便這對夫妻中的丈夫仍保持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妻子更是拿到加拿大國籍,但移民部對居住的要求和社會保險部門的要求有異,擁有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身分,並不意味着此人就符合申請老人金的加拿大居民的要求,因此裁判官的這個決定並無不妥。
綜上所述,納瓦茲裁判官再次否決了事主的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