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嘉智弒母 毋須負刑責
指被告患精神病 卑詩最高法院裁定
卑詩最高法院公布的裁決指,法官西爾弗曼(Arne Silverman)認為現年35歲的被告需入住精神病院治療,指被告在案發時不知道、且沒能力了解其行為的本質,不明白其行為是錯誤的。
案件在2014年4月於被告及其家人於溫哥華東區的柏文住宅發生,蕭被控二級謀殺63歲的母親邵燕娜(Yin Nor Hsao) 和意圖謀殺一女童;女童的身分被禁止報道。
案情指,邵被刀刺373次,被形容是倒在「血泊」中,而當時不足兩歲的女童亦被刺19次命危,法官曾指女童「奇蹟地生還」。當警方到達現場時,被告站在柏文單位外走廊上,手持一小刀,刀尖指向天花,警員曾數次命令他放下刀,但遭拒絕,當他將刀指向其中一名警員,似朝警員走去或舉刀向前那一刻,有警員向他開了數槍。
法官認為被告雖犯下被控罪行,但因他有精神病,故判他不需負刑責。
蕭的精神病學家在聆訊期間向法官指蕭患上嚴重的精神分裂症,而病情自2006年起已有詳細的紀錄,他又相信最有可能的情況是,當時蕭「見到」一些鬼化作人並扮成其母親和女童,被告或認為對方嘗試傷害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