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頒認罪減刑指引 開審首日認罪減20%
【明報專訊】本港法院現時的判刑準則,若被告在審訊首天或之前認罪,會按量刑基準獲扣減三分之一,但何謂「及時認罪」則仍有爭議。上訴庭昨定下指引,以反映愈早作出認罪答辯,則可獲更多刑期扣減,例如若被告在審訊首天認罪,其扣減會由原本30%減至20%;若在開審中途認罪,扣減比例為20%以下。
區院答辯時認罪減1/3
上訴庭昨頒下判辭,針對高院案件,若被告在交付程序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全額扣減,若被告在交付程序後、案件排期前認罪,則可獲20%至25%扣減。至於區院的案件,如被告在首次答辯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全數扣減,而若被告於案件已排期、但開審前認罪,則被告可獲量刑基準的20%至25%扣減。
另外針對裁判法院案件,若被告在被要求答辯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全額扣減,一但案件被排期,即使被告認罪,亦會失去全額刑期扣減;若被告在審訊首天認罪,刑期扣減由30%減至20%。
【案件編號:CACC418/14、CACC327/15】